每經評論員 張懷水
每個人都期待擁有一個悅耳的名字,可出生時被賦予的第一個名字,往往由不得自己選擇。好在,為自己取一個心儀的新名字,是法律明確賦予我們的一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不過,這個“變更”名字的權利,在現實中可能會碰壁。
近日,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一位女子因不喜歡自己的名字“麗春”,多次向當地派出所提交改名申請卻屢遭拒絕。當地公安部門拒絕的理由是,經審核認定“麗春”不存在歧義,改名理由不充分,依據是2018年地方出臺的相關法規,而民法典是2020年頒布的。
這就出現了法律的“沖突”,原因在于地方性法規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沒有調整相應內容。
須知,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層次從高到低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民法典屬上位法,地方性法規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民法典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抵觸部分無效。
顯而易見,相關部門以地方性法規為名,拒絕公民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理由并不充分。名字背后是公民的權利,而法規“沖突”的背后,考驗的則是法治體系的協同能力。
筆者注意到,該女子的遭遇并非個例。事實上,全國多地都出現了類似情況。比如,安徽阜陽一女子名字中“勝男”諧音“生男”,其本人申請改名遭當地拒絕。
在網絡平臺上,申請改名被拒的帖子比比皆是。
不可否認,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時會遇到法與法之間發生“沖突”的現象。這種“法律沖突”既表現為下位法與上位法的“抵觸”,也表現為同一法律位階的法之間在內容規定上的“不一致”。這是一種客觀存在。
問題的核心在于,如何解決這種“沖突”的現象,讓法律“上下協同”以及“左右協同”,以打通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后一公里”。
首先,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應嚴格遵循國家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在制定或修訂地方性法規時,應與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確保兩者在核心價值上沒有偏差。對于與國家法律相沖突的地方性法規條款,應及時對表進行清理、修訂和更新,不能總是慢一拍,以避免影響公民行使正當權利。
其次,制定機關應自我糾錯,可以依法撤回、修改、廢止該法律或法律中的有關條款。與此同時,要形成對制定機關和權力機關的監督機制。如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權力機關對執行機關,可以依法撤銷其不適當的措施、決定和命令。
此外,要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機制。當公民認為地方性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有權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進行維權。這不僅可以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還可以促使行政機關更加謹慎地行使權力,避免濫用職權或侵犯公民權利。
法治不是靜態的條文堆砌,而是動態的協同體系。
當一位普通公民因名字諧音困擾卻無法行使民法典賦予的改名權時,他(她)所遭遇的不僅是辦事人員的拒絕,更暴露了國家法律與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斷層。
同時,這也再次提醒我們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在協同上的重要性。只有實現上下協同、與時俱進,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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