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衛健委官網印發《深圳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從衛生行政部門層面對社會辦醫的信用開展評價管理。
來源|深圳市衛健委
社會辦醫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來了!
近日,深圳市衛健委官網印發《深圳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從衛生行政部門層面對社會辦醫的信用開展評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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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明確,深圳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評估本市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業信用治理體系,制定完善相關制度標準規范,在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行業信用評價,推動行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行業信用評價每自然年度開展一次,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行業信用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實行評分制,賦予每個醫療機構基礎分值100分,根據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對其進行記分后得出其評價得分。
具體評級方案上,行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B、C、D、E五級。評價得分100分以上的,為A級;85分以上但小于100分的,為B級;60分以上但小于85分的,為C級;小于60分的,為D級。被依法依規列入全國、廣東省或本市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醫療機構直接評定為E級。
新建運營未滿一年的醫療機構,未受到衛生行政處罰(輕微衛生行政處罰除外)或者涉醫刑事處罰;履行完畢生效衛生行政處罰明確的責任義務;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全國、廣東省及本市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社會辦醫機構,不參與行業信用評價,參照B級醫療機構管理。
因改建、擴建原因停業超過一年的醫療機構,同時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不參與行業信用評價;停業后重新開業的,自重新開業到下一次行業信用評價期間,按停業前行業信用評價等級管理。
被依法注銷、撤銷、撤回或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的醫療機構退出行業信用評價。
行業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運用于行政許可、財政扶持、等級評審、評優評先、日常監管等行政管理和政務服務工作。主要包括,一是與檢查監督掛鉤。對A級醫療機構實行“無事不擾”監督,對B級醫療機構按不高于10%的比例抽查,對C級醫療機構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對D級和E級醫療機構實行“逢檢必查”監督。二是與行政許可掛鉤。根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5年版)》有關規定,E級醫療機構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行政許可。三是與校驗審查掛鉤。除《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規定的必須現場審查的情形外,對A級機構校驗審查以書面審查形式進行,對D級和E級醫療機構校驗審查時進行現場審查。四是與行業管理掛鉤。對C級醫療機構約談法定代表人或業務負責人并發送監督提醒函,對D級和E級醫療機構約談法定代表人,發送履行主體責任提示函。
該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深圳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深圳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衛生健康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創新醫療衛生監管手段,建立信用激勵和約束制度,強化社會辦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誠信執業意識,引導規范和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衛生健康委
2025年10月28日
深圳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衛生健康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創新醫療衛生監管手段,建立信用激勵和約束制度,強化社會辦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誠信執業意識,引導規范和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開展的行業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必要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評估本市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業信用治理體系,制定完善相關制度標準規范,在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行業信用評價,推動行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對所管轄醫療機構組織開展行業信用評價,落實行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設本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依托管理系統開展。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積極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制定實施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促進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第二章 行業信用評價
第七條 行業信用評價每自然年度開展一次,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行業信用評價。
第八條 信用信息通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業務信息采集,其他相關部門共享或者醫療機構主動申報等方式獲取。
鼓勵醫療機構通過管理系統提交信用信息,提交的信用信息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職責審核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標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工作實際,行業信用評價標準需要調整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行業信用評價實行評分制,賦予每個醫療機構基礎分值100分,根據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對其進行記分后得出其評價得分。
同一信用信息符合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多項規定的,按照數值高的規定記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人員因違反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衛生行政處罰(輕微衛生行政處罰除外)、涉醫刑事處罰以及被依法依規列入全國、廣東省及本市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信息,納入其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所在醫療機構的行業信用評價。
醫療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因同一事實產生信用信息的,醫療衛生人員的信用信息不納入醫療機構的行業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應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其信用信息同時納入舉辦醫療機構的行業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開展行業信用評價時,已經信用修復的信用信息不納入行業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行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B、C、D、E五級。
評價得分100分以上的,為A級;85分以上但小于100分的,為B級;60分以上但小于85分的,為C級;小于60分的,為D級。
被依法依規列入全國、廣東省或本市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醫療機構直接評定為E級。
第十五條 新建運營未滿一年的醫療機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參與行業信用評價,參照B級醫療機構管理。
(一)未受到衛生行政處罰(輕微衛生行政處罰除外)或者涉醫刑事處罰;
(二)履行完畢生效衛生行政處罰明確的責任義務;
(三)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全國、廣東省及本市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因改建、擴建原因停業超過一年的醫療機構,同時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不參與行業信用評價;停業后重新開業的,自重新開業到下一次行業信用評價期間,按停業前行業信用評價等級管理。
被依法注銷、撤銷、撤回或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的醫療機構退出行業信用評價。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行業信用初評結果產生后,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醫療機構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七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經核實確實有誤的,應當進行更正。核實無誤的,維持原評價結果。
調查核實過程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出具意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核實時間。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向市公共信用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并通過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評價結果公布之日內有效。
第十九條 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可以提出評價記分調整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作出是否調整的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醫療機構。經核實確已完成信用修復的,應當調整評價記分及相應信用等級。
第三章 行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行業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運用于行政許可、財政扶持、等級評審、評優評先、日常監管等行政管理和政務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在行業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或重點推薦對象;
(二)除開展信訪投訴等案件線索調查外,原則上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必要的檢查優先采取非現場監管方式開展;
(三)除《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規定的必須現場審查的情形外,校驗審查以書面審查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對其開展信訪投訴等案件線索調查時合并進行日常監督,雙隨機檢查、專項檢查按不高于10%的比例抽查。
第二十三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或業務負責人,發送監督提醒函;
(二)加大檢查力度,對其開展信訪投訴等案件線索調查,進行日常監督,雙隨機檢查、專項檢查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第二十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發送履行主體責任提示函;
(二)實行“逢檢必查”監督;
(三)校驗審查時進行現場審查。
第二十五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信用等級為E級的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發送履行主體責任提示函;
(二)實行“逢檢必查”監督;
(三)校驗審查時進行現場審查;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行政許可;
(五)撤銷所獲榮譽,在一定時限內取消參加評優評先資格;
(六)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七)限制適用政府財政性支持措施等優惠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社會辦醫療機構,是指除人民政府以外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包括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醫療機構行業信用評價,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標準、規則和程序,對醫療機構信用信息進行評價,確定行業信用等級。
(三)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醫療機構行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行業其他信用信息。
(四)輕微衛生行政處罰,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衛生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對醫療機構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五)“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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