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推進黑加油點“大掃除”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警示教育,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現公布3起相關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一
2025年8月27日,南京市六合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儀征市應急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依法對涉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楊某立案調查。經核查,楊某系某物流公司駕駛員,負責駕駛、押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在其為公司執行運輸任務期間,多次私自販賣所承運的柴油,累計完成銷售40余筆,涉案金額達2萬余元。
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南京市六合區應急管理局對楊某作出處14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8月,南京市棲霞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龍潭街道移交的證據線索,聯合街道對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經核查,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通過現金交易方式向外來車輛銷售柴油。
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及《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南京市棲霞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772元并處1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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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10月9日,南京市六合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龍池派出所移交案件線索,對違規儲存柴油的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展開調查。經核查,該公司購買兩輛報廢油罐車,用以儲存柴油為公司內部車輛加油,該報廢油罐車儲存設施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儲存條件。
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合區應急管理局擬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對該涉案企業作出處罰,相關案件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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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罰則
01
非法生產危化品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2
非法經營危化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
非法經營成品油
《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零售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或者超越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經營;
(三)成品油批發經營者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
(四)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成品油。
04
非法儲存危化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05
非法運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修正)
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3號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06
非法改裝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
第七十九條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參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07
偷稅漏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8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擬稿 :甘佳敏
審核 :郭燕秋 趙 慶
發布 :李鴻雁
來源:南京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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