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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新鮮服務快樂
眉山新鮮事兒 就從這里開始
法院是嚴肅莊重的地方
遵守法庭紀律
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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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仁壽縣法院調解一起離婚訴訟案時
原告因情緒激動毆打被告
法院對原告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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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承辦法官正在組織原告戴某(化名)與被告張某(化名)調解其離婚糾紛一案,在調解結束后的簽字過程中,原告戴某突然情緒失控與被告爆發激烈爭吵,期間對被告進行腿踢毆打,同時推搡上前勸阻的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司法警察聞訊趕到,將情緒激動的原告強制帶離現場,并將其關押至羈押室。
事后,司法警察大隊會同案件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對該事件進行初步審查,依法調取調解室監控視頻、收集證人證言等,認定其行為構成擾亂法庭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仁壽縣法院對戴某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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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擾亂訴訟秩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同時,也呼吁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理性表達訴求,共同營造和諧、有序的訴訟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來源:仁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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