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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葡萄牙啟動重組程序或進入破產程序?
符合特定條件的公司可啟動葡萄牙的重組及破產程序。歐盟公司可適用《歐盟破產條例》,該條例旨在促進成員國之間的跨境破產合作與承認。此條例采用破產程序啟動地成員國的法律,但 “主要破產程序” 可在公司 “主要利益中心” 所在的成員國啟動,若公司在其他成員國設有營業機構,則可在這些成員國啟動 “次要程序”。
非歐盟公司若在葡萄牙存在重要營業場所、擁有資產或開展大量經營活動,同樣可啟動上述程序。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或營業機構位于葡萄牙,葡萄牙法院可主張管轄權。
2、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能否在葡萄牙獲得承認?
依據國際協定,葡萄牙法律認可外國破產程序,并可與外國法院開展合作。在無相關國際協定的情況下,葡萄牙法院通常遵循 “互惠與禮讓原則”。若不存在相關條約或國際公約(如葡萄牙與巴西、美國之間暫無此類公約),則適用《葡萄牙企業破產與重組法》的規定:破產程序及其相應效力受程序啟動地國家的法律管轄,但存在若干限制。
3、在葡萄牙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重組或破產程序?
對于總部位于葡萄牙的公司,葡萄牙法律及管轄權具有強制性。盡管如此,問題 7.1 第一部分所述原則同樣適用于葡萄牙公司。雖然此類做法并不常見,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適用,例如:某公司為企業集團的一員,其大部分業務在另一國開展,且在該國擁有資產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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