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自2023年6月1日正式啟動以來,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已經運行滿兩年。這一制度的設立,被普遍認為是自1970年代《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實施以來,歐洲專利體系最深層次的制度性重構。它標志著歐洲專利保護從“多國并行”走向“司法一體化”的新階段。兩年的運行數據,提供了觀察這一新興法院制度化進程的第一手樣本。
在傳統體制下,歐洲專利局(EPO)負責專利的審查與授權,但授權后的歐洲專利仍需在各成員國分別完成生效(validation)手續,方可在該國獲得法律效力。換句話說,一項歐洲專利在授權后實際上“分裂”為若干國家專利,其權利行使、侵權判定和無效程序仍由各國法院各自處理。這種“授權集中、救濟分散”的格局,長期導致司法重復、訴訟成本高企以及結果不確定性增加。
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出現,正是為了解決這一結構性割裂。UPC并不取代EPO的審查職能,而是在專利授權之后提供一個統一的司法救濟平臺:當權利人選擇申請“統一效力(unitary effect)”時,其專利將在所有參與國范圍內獲得一次性、整體性的司法保護。
截至2025年6月,共有24個歐盟成員國簽署了《統一專利法院協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其中18個國家已完成批準程序并受其司法管轄。這18個國家構成目前UPC實際的生效地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UPC 的統一司法體系僅適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授權的統一專利(Unitary Patents)。而對于UPC 啟動前已授權的‘傳統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s)’,其效力仍分別存在于已完成生效(validation)的成員國。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就司法管轄路徑作出選擇:若選擇退出(opt-out),該專利的侵權和無效糾紛將在有效期內繼續由各成員國法院審理,不受UPC管轄;若選擇適用UPC(opt-in 或撤回先前的 opt-out),則自撤銷之時起可在UPC體系內行使權利并接受其裁判。無論采取何種路徑,專利的地域效力范圍始終僅限于其已在成員國完成生效的部分(validated states),并不會因opt-in而自動延伸至全部18個成員國。換言之,對UPC 啟動前已授權且已在成員國完成生效(validation)的傳統歐洲專利,opt-in / opt-out影響的是管轄體系歸屬,而非權利的地理覆蓋。
進一步而言,opt-in與opt-out的適用并非完全自由,而受《統一專利法院協定》(UPCA)第83條第4款約束。該條明確規定:
“除非國家法院已經就該專利提起訴訟,權利人可在任何時間撤銷其opt-out。” (Art. 83(4) UPCA)
因此,撤銷opt-out(即opt-in)僅在該專利尚未于成員國內受到國家法院訴訟時方可生效。一旦某成員國法院在UPC啟動后(即2023年6月1日之后)已受理關于該專利的侵權或無效案件,該專利的管轄權即鎖定于國家法院體系,權利人不得再通過撤銷opt-out將案件轉入UPC。
這一規則已在UPC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的CoA489/2023與500/2023兩案中得到明確:
僅在過渡期(transitional period)內由國家法院提起的訴訟,方可阻止權利人撤銷opt-out;而在UPC啟動前已存在的國家訴訟,并不會自動構成此類障礙。此外,赫爾辛基地方分庭(Helsinki Local Division)于2024年的案件中進一步確認,若成員國法院在UPC啟動日(2023年6月1日)之后受理同一專利,撤銷opt-out的聲明即被視為無效。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這一限制的核心在于防止訴訟轉移(forum shopping)與管轄競合。它確保同一專利不會在UPC與國家法院之間并行審理,從而維持體系內部的秩序與裁判一致性。UPC在此體現出一種兼顧制度靈活性與訴訟可預期性的平衡機制:既允許權利人依戰略需要選擇法院體系,又通過程序約束避免司法資源的重疊與沖突。
由此,EPO與UPC形成一種“行政集中、司法統一”的雙軌機制:前者負責專利授權與登記,后者負責統一裁判與跨國執行。這一制度設計使歐洲專利體系在技術審查層面保持專業性,在司法層面實現跨境效力的整合,從而初步建立起歐洲知識產權治理的統一框架。
截至2025年6月30日,UPC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共計受理946件案件,其中包括351件侵權訴訟(infringement actions)、321件無效反訴(counterclaims for revocation)、68件獨立無效訴訟(stand-alone revocation actions),以及94件臨時措施及證據保全程序(applications for provisional measures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與2024年同期的官方統計(740件)相比,案件量增長近30%,顯示出權利人對UPC程序的熟悉度與信任度顯著提升。
在歐洲專利治理體系中,UPC正在成為連接行政授權與司法救濟的關鍵節點。其運行狀況不僅決定歐洲專利制度的實際可行性,也正在為全球專利制度的比較研究與跨境訴訟策略提供一個新的實證窗口。
一、UPC總體運行概況:從制度啟動到司法常態化
UPC的前兩年,是從制度構建向司法常態過渡的關鍵階段。無論從案件增長速度、地域分布、語言結構還是上訴機制的活躍度來看,UPC已逐步形成自身的運行節奏,并顯現出歐洲司法體系特有的穩定性與專業化傾向。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一審法院共受理946件案件,其分布結構如下:
侵權訴訟(351件):構成UPC案件的核心板塊;
無效反訴(321件):對應188起基礎侵權案件,顯示UPC初期“被告需分別提起反訴”的規則仍在產生統計影響;
獨立無效訴訟(68件):多集中于中央分庭(Paris 48件、Munich 11件、Milan 9件),形成顯著的地域集中;
臨時措施與證據保全(94件):包括凍結資產、現場檢查等,反映出企業對UPC快速救濟機制的實際依賴。
這一結構延續并放大了UPC初創階段的基本特征:侵權訴訟與有效性爭議并行、中央與地方分庭分工明確、程序型案件逐漸增多。
01、案件增長與制度信任的外化
從制度運行的角度來看,案件數量的持續上升,不僅是訴訟活動擴張的量化表現,更是制度信任度外化的直接信號。UPC的統一裁判效力意味著,一項判決在18個成員國范圍內同時生效,為權利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救濟確定性與程序經濟性。2024至2025年度近三成的增長幅度,顯示出企業對UPC程序的熟悉與依賴正在持續增強,體系整體已由“制度觀望期”進入“戰略性使用期”。
與傳統國家法院體系相比,UPC的案件增長還透露出一個更具結構性的趨勢:即便在歐洲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高技術與創新密集型產業的專利訴訟需求依然保持穩定乃至增長。這一趨勢反映出,UPC的吸引力已超越單純的程序效率與裁判統一性,更在于它構建了一個跨境執行可預期、救濟路徑清晰的司法空間。換言之,制度自身的可執行性,正在成為歐洲專利權人衡量司法信任的新指標,而UPC在這一維度上已初步確立了競爭優勢。
02、地域重心:德語區仍為訴訟主場
UPC在制度上采取“中央+地方+區域”三級分庭體系(Central, Local, Regional Divisions),旨在在地域上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分布。然而,從兩年的運行數據來看其實際運作重心仍高度集中于德語區。在全部351件侵權案件 中,慕尼黑分庭(Munich Local Division)受理123件,杜塞爾多夫分庭(Düsseldorf Local Division)71件,曼海姆分庭(Mannheim Local Division)52件,漢堡分庭(Hamburg Local Division)26件。四個分庭合計處理案件超過77%,在數量與影響力上均構成UPC早期訴訟的“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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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語區的主導地位并非短期統計現象,而是歐洲知識產權制度演進的結構性延續。早在UPC成立之前,德國即是歐洲專利司法的核心地區。其四大地方法院(杜塞爾多夫、曼海姆、慕尼黑、漢堡)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長期處于領先地位,不僅案件數量占全歐一半以上,更以專業分庭制度(specialised patent chambers)、技術法官配置及快速審理機制著稱。這種在地化的司法能力積累,使德國成為UPC建立之前事實上的“歐洲專利訴訟中心”。
這種傳統在UPC框架下得以延續并進一步強化。從程序上看,UPC的訴訟地選擇雖非完全自由,但在《統一專利法院協定》(UPCA)第33條所設定的框架內仍保留一定的靈活性:
原告可以根據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或結果發生地,在若干具有管轄權的地方分庭之間作出選擇。在實踐中,這種有限的選擇空間與德國長期積累的專利訴訟傳統形成了互動。德語區分庭——尤其是慕尼黑與杜塞爾多夫——在程序效率、技術法官配置及證據審理深度方面表現突出,并延續了德國法院一貫較為‘專利權人友好’的審理取向。對于權利人而言,這種可預期的司法文化與高質量的技術審查能力,構成了重要的訴訟吸引力。在具備管轄權的情形下,當事人更傾向于在德語區分庭提起訴訟,從而進一步鞏固了其在UPC體系中的主導地位。
從制度動力的角度看,這種集中不僅反映了“慣性選擇”,更體現了司法信任的路徑依賴:企業更愿意將高價值專利糾紛交由判例體系成熟、程序操作可預測的分庭處理。雖然《統一專利法院協定》(UPCA)第33條對訴訟地選擇設有一定限制,但在具備多重管轄可能的情形下,權利人仍傾向于選擇德語區分庭提起訴訟。這種選擇并非單純的地域偏好,而是對法院專業性、裁判效率及結果可預期性的制度性回應。由此,案件自然持續向德語區聚集,形成一種穩定的結構慣性。
與此同時,荷蘭海牙(The Hague, 22件)、法國巴黎(Paris, 21件)與意大利米蘭(Milan, 15件)等地也逐漸形成“次級案件集群”。這三地的共同特征在于:具備較強的跨境產業基礎和國際化律師資源,能夠承接多語言、多當事人的復雜案件。隨著UPC運行進入常態化階段,預計未來幾年內歐洲訴訟版圖將呈現出一種“核心—次核心”雙層結構:德語區繼續保持數量與影響力上的主導,而荷蘭、法國與意大利分庭將在特定產業領域(如生物醫藥、機械設備、通信標準)形成專業化競爭格局。
03、程序語言結構與文化趨向
UPC的語言政策在統一司法的框架下,體現出對效率與多語言傳統的雙重平衡。根據截至2025年6月的官方統計,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中約55%的案件以英語為程序語言(language of proceedings),39%以德語進行,其余主要為法語。這一比例表明,在運行僅兩年的時間內,英語已穩居UPC體系中的主導地位,而德語依然保持強勢存在,法語的比重則相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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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邏輯上看,UPC 并未對訴訟語言實行強制統一,而是依照《統一專利法院協定》(UPCA)第49條及相關設立協議,賦予各地方分庭(Local Divisions)和區域分庭(Regional Divisions)一定的語言自主權。當事人可在法院指定的官方語言范圍內協商確定程序語言;若被告同意,亦可申請改用歐洲專利局的工作語言(主要為英語)。這一“受約束的語言自治”機制在實踐中逐漸演化為一種雙軌格局:英語成為跨境糾紛與國際企業案件的主要程序語言,而德語仍是德語區分庭處理國內或區域性案件的核心語言。這種分布與案件地域重心相互呼應——德語區分庭案件量大,自然延續本土語言傳統;而在當事人跨國分布、律師團隊國際化的案件中,當事人往往選擇英語,以確保程序溝通的便利與專業語義的一致性。
語言結構的這種演變并非單純的程序性現象,而是UPC 司法文化逐步國際化的體現。德語的穩定地位延續了歐洲大陸專利訴訟的傳統基礎,而英語的擴張則象征著 UPC 形成了一種去地域化的職業共語——在這一語境中,法官、律師與當事人以技術化的法律英語溝通,構建出超越國別邊界的司法表達共同體。
這種“共語化”的趨勢并不意味著英美法傳統的回流,而更接近于一種多語言制度下的專業融合:它既保留了成員國語言的多樣性,又以英語作為協調機制,維系了統一體系內的語義一致與程序效率。從制度演化的視角來看,語言結構的這種穩態化,正在成為 UPC 邁向成熟司法共同體的重要標志——語言不再只是溝通工具,而是制度整合能力的體現。
04、中央分庭:無效訴訟的制度重心
UPC中央分庭(Central Division)在體系中承擔專利無效(revocation)案件的集中審理職能。截至2025年6月,巴黎中央分庭(Paris Central Division)受理48件,占全部獨立無效訴訟的約70%;慕尼黑中央分庭(Munich Central Division)與米蘭中央分庭(Milan Central Division)分別受理11件與9件。這一分布格局體現了制度設計的內在邏輯:在技術密集型的無效審理中,通過集中化審理實現裁判標準的協調與技術判斷的一致性。
這種結構安排的制度淵源,可追溯至歐洲專利局(EPO)審查體系與各國法院實踐之間長期存在的“功能分化”。EPO負責授權階段的形式與實質審查,但其結論并不具有司法終局效力;各國法院在無效訴訟中常就相同專利作出不同判斷,導致“同案異裁”的現象。中央分庭的設立,旨在在司法層面引入統一的有效性評估框架,以填補審查機關與國家法院之間的制度空隙。集中審理不僅有助于提升技術判斷的協調性,也為未來形成可參照的判例體系奠定了基礎。
與分布式的侵權案件不同,中央分庭審理的無效案件在技術內容與程序組織上呈現更高的集中程度。此類案件通常涉及說明書公開充分性、新穎性與創造性等復雜技術問題,審理團隊一般由多名技術法官(technically qualified judges)參與合議。這種集中管轄模式有助于促進跨國法官之間的經驗共享與專業協作,從而在保持程序統一的同時,增強技術判斷的一致性與制度運行的穩定性。
在地域與語言層面,中央分庭的運作逐漸形成了相對均衡的結構。侵權案件集中的德語區分庭與無效訴訟主要聚集的法語區(巴黎)形成互補格局,而意大利米蘭分庭則在生命科學與醫療器械領域展現出日益活躍的趨勢。這種多點分布使UPC呈現出“多中心”特征——司法職能不再集中于單一國家,而是在語言、專業與技術維度上實現了更為均衡的分布。這一結構的持續穩定,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UPC的法官配置、程序語言實踐以及歐洲專利司法體系的長期演進方向。
05、程序案件上升與制度效率
在UPC的案件結構中,程序性訴訟的比重正穩步上升。截至2025年6月,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證據保全(preservation of evidence)、現場檢查(inspection orders)以及資產凍結(freezing orders)共計94件,較前一年度增長約15%。
這類案件多出現在高技術行業,尤其是產品更新周期短、商業化節奏快的領域,如智能硬件、通信模塊和生物醫療。對于此類企業而言,侵權往往意味著市場窗口期的立即喪失,因此,快速、前置性的司法救濟成為防御策略的重要一環。UPC的程序案件增長,正是在這一需求結構下逐漸形成的。
UPC在程序救濟機制中的設計,始終強調效率與審慎的平衡。根據《程序規則》(Rules of Procedure)第62條,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I)申請人需同時證明“緊迫性”(urgency)與“不可彌補的損害”(irreparable harm)。這雙重門檻的設定,使UPC的程序結構不同于傳統大陸法系的“形式迅速”,也區別于英美法系的“衡平裁量”,形成一種兼具可預測性與靈活度的制度形態。
從現有判決可見,法院普遍采取較高的緊迫性標準。申請人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市場風險“即時存在”的證據,而非僅以潛在損失為由請求禁令。在若干生物制藥與通信設備案件中,法院明確要求權利人說明被告產品的商業化計劃,并在無法證實侵權風險迫近時駁回申請。這一取向使臨時措施真正回歸例外適用,防止禁令被濫用,也使程序的適用更具穩定性與透明度。
UPC的這種裁量邏輯延續了德國法院在專利禁令中對緊迫性要素的嚴格標準,同時吸收了英國衡平法傳統中對損害衡量與比例性的權衡思維。多國法理在此交匯,逐漸形成一種“融合型程序邏輯”:既保持程序響應的速度,又強調證據基礎與比例控制。這正是UPC作為跨國法院在制度實驗中展現出的獨特特征。
程序案件數量的上升,并非救濟的泛化,而是體系走向成熟的外在表現。臨時措施與證據保全程序的常態化運行,使UPC在效率與規范之間形成了新的平衡。嚴格的程序控制不僅提升了裁量的一致性,也增強了當事人對司法結果的信任。程序的可預測性,正成為UPC運行中的核心制度信號之一。
二、技術領域與產業分布:技術密集型產業的集中選擇
從案件類型來看,UPC運行兩年來的訴訟重心清晰地集中在技術密集型產業。根據官方統計,案件所涉專利的國際分類(IPC)以電學與通信(Class H)、生物與醫療(Class A)、以及機械與工業設備(Class F)為主導,這三大板塊合計占比超過七成。這一分布表明,UPC的主要吸引力仍集中于那些創新密度高、專利穩定性強、并且市場活動天然跨境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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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電學與通信:跨境標準與FRAND爭議的核心陣地
電學與通信領域(涵蓋信息技術、半導體、無線通信等)在UPC的訴訟版圖中占據最突出的位置。這一行業的技術實現高度標準化,產品銷售范圍廣泛,跨國運營成為常態,企業因此對“統一裁判效力”的需求尤為明顯。
典型案件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如通信模塊、網絡接口與智能終端等產品。在這些案件中,權利人通常選擇通過UPC提出侵權訴訟或申請臨時禁令,以獲得全歐效力的禁令或FRAND費率確認。這種集中訴訟的策略,取代了過去需要在多個國家分別提起訴訟的高成本路徑。
UPC對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義務的處理,也正在形成初步的一致框架。在早期案件中,如 Panasonic v. OPPO系列,法院確認UPC對FRAND反訴(FRAND counterclaim)具有管轄權。這一立場為跨境許可與標準專利領域的司法整合奠定了基礎。隨著此類案件的增多,UPC正被越來越多的權利人視為解決FRAND爭議的核心論壇,其判決影響力已開始超越成員國邊界。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這一變化具有直接意義。中國企業在歐洲市場上大量布局無線通信、消費電子及智能終端產品,一旦在UPC中敗訴,統一效力的禁令可能同時波及全部18個成員國市場。因此,在制定專利組合策略與防御方案時,UPC需要被納入核心制度考量之中——這不僅關乎訴訟風險評估,也關乎企業整體的市場進入與合規布局。
02、生物與醫療:高價值專利與“有效性確信度”門檻
生物與醫療領域(Class A)的案件數量雖不及電學板塊,但其單案價值普遍較高,法律審查標準亦更為嚴格。典型案件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及生物制劑專利。這類專利研發周期長、投入成本高、仿制風險大,權利人對快速且穩定的禁令救濟依賴明顯。
UPC在此類案件中的裁判取向延續了EPO對專利穩定性的謹慎態度。尤其在臨時措施與無效審查中,法院普遍要求權利人證明專利具有“足夠的有效性確信度”(a sufficient degree of certainty of validity)。例如,在 Alexion v. Amgen & Samsung案中,法院要求權利人提供實驗數據以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在 Edwards Lifesciences v. Meril案中,雖然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但出于公共利益考慮,對已排期的患者手術予以豁免禁令,體現出“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醫療器械領域的具體適用。
可以看出,UPC在生物與醫療案件中逐漸形成了一種雙重平衡:一方面,通過較高的證明標準確保禁令與專利有效性之間的邏輯一致;另一方面,在技術創新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保持司法克制。
這些判決顯示,UPC在該領域正形成一種“審慎的司法理性”——既承認專利保護的重要性,也警惕權利行使對社會利益的潛在影響。
對中國的醫療器械與制藥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在進入歐洲市場前,必須提前進行FTO(freedom-to-operate)分析與EPO穩定性復核,并在可能的訴訟前建立完整的有效性與非侵權證據鏈。UPC的高審查門檻不僅考驗專利質量,也檢驗企業的合規準備與訴訟策略。
03、機械與工業設備:程序創新的“判例孵化場”
機械與工業設備領域(Class F)雖然案件數量較少,卻在UPC判例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此類案件常涉及結構特征比對、功能實現方式及制造流程的間接侵權問題,程序與實體的交叉尤為密集。
典型案件包括Kaldewei v. Bette(衛浴設備)與H?fele v. Nehl(家具配件)等。在這些案件中,法院首次明確了諸如“間接侵權的雙重地域要求”(dual territorial condition for indirect infringement)、“先用權抗辯”(prior use right defence)及“比例原則限制禁令范圍”等程序實體復合規則。
可以說,機械領域的案件為UPC提供了大量程序性判例。這些判例不僅細化了證據保全與現場檢查等措施的適用條件,也推動法院在比例原則、合理使用與技術中立等問題上積累解釋經驗。盡管案件數量有限,但該領域已成為UPC“程序法理生成”的關鍵實驗區。
對于制造業與設備類中資企業而言,這類案件的啟示尤為具體。UPC傾向于嚴格審查證據的獲取方式與比例性。在H?fele案中,法院強調,只有當被訴產品具有明確的侵權用途時,方可發出全域禁令。這提醒企業在應訴或反訴中,應格外關注證據提交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以防因程序瑕疵削弱抗辯效果。
04、產業集中背后的制度匹配
綜合三大產業板塊的特征,可以看出UPC最受青睞的案件類型通常具備三項共通屬性:
技術密集性高,需要具備專業背景的法官團隊進行事實認定;
跨境性強,產品銷售或許可范圍覆蓋多個成員國;
救濟緊迫性高,市場周期短、專利價值集中。
這與UPC的制度邏輯天然契合。統一裁判效力減少了跨國重復訴訟的成本;技術法官制度確保裁判的專業深度;而臨時禁令與證據保全機制,則滿足了高技術產業“快速止損”的司法需求。
因此,UPC目前的訴訟格局并非平均分布的結果,而是一種制度與產業之間的相互吸引。它更像是高競爭、高創新領域的“天然主場”,而非所有產業的通用選項。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這既意味著風險,也帶來新的制度空間。隨著跨境競爭加劇,中國企業若希望在歐洲建立穩定市場地位,不僅要在EPO階段強化專利穩定性,也需在UPC語境下建立應對體系。UPC運行兩年所展現的行業集中趨勢,實質上揭示了制度與產業結構的互動邏輯——制度吸引了最能體現其價值的行業,而這些行業的活躍使用,又在反向推動制度的成熟。
三、小結與展望:從制度常態到判例法的生成
兩年的數據積累讓UPC從抽象的制度框架,逐步轉化為具有可感知運作邏輯的司法體系。無論是案件量的持續增長、語言結構的穩定成型,還是產業領域的高度集中,都表明它已經從“制度啟動期”進入“司法常態化階段”。
從兩年的制度實踐來看,UPC已不再只是一個制度框架,而是在判決與程序的不斷累積中,逐漸形成自身的司法文化。這一文化既延續了大陸法的結構理性,又吸收了普通法的衡平理念;在制度維度上,它以跨境裁判效力和統一程序路徑,重塑了歐洲專利權的執行邏輯。而在實踐層面,UPC讓跨國企業首次能夠通過單一訴訟實現多國禁令,其效率直接改變了企業對風險分布與訴訟策略的認知。
隨著案件數量的增長與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活躍,UPC正在形成自身的“判例法生態”。越來越多的法院文書被引用、討論、乃至作為后續裁判的理由部分寫入判決——這意味著,UPC的第二個階段將不再以制度建構為主,而將進入以判例推動規則演化的時期。
這份兩周年報告所呈現的,是UPC制度層面的第一張“全景圖”;而它的下一階段,將更多地關乎司法邏輯的細節、裁判理由的結構、以及一個新興法院如何通過案例語言塑造統一市場的法理秩序。
數據來源:
UPC 官方Case load of the Court — 30 June 2025
下期預告|《UPC運行兩周年報告(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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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代表性判例與裁判邏輯剖析
我們將從UPC成立以來具有代表性的十起判決入手,分析它們在程序規則、專利有效性、臨時救濟與比例原則等方面的裁判邏輯,并觀察這些判例如何共同構建起一個“歐洲專利統一司法秩序”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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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海通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
作者: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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