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湖南懷化警方發布通報稱,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成功解救3名被拐嬰兒、抓獲 4 名犯罪嫌疑人。通報中所說的群眾,是長期致力于打擊人口販賣的媒體人上官正義,他曾多次成功協助警方破獲拐賣人口犯罪的案件。上官正義曾多次受到犯罪分子及利益相關者的威逼恐嚇,但他都以一顆正義之心堅持下來了。然而,這次在懷化市某派出所舉報販賣嬰兒團伙,協助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后,卻被派出所所長下令限制了人身自由。派出所長的這種做法,引發網上一片批評聲。
本來,群眾提供線索幫助警方破案,雖然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正常情況下都會受到警方的表彰和獎勵,也會受到保護。但是,上官正義這次不僅沒有得到表彰和獎勵,還被派出所所長帶到派出所后下令嚴加看管,強行搜走其3部手機,連上廁所都不允許。這位派出所長之所以如此對待舉報人,理由是舉報人在“釣魚執法”,也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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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只是一名普通公民,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更沒有執法權,何來“釣魚執法”?原來,舉報人在獲取該販嬰團伙犯罪事實的過程中,曾假意散布自己想買一個嬰兒的信息。沒想到他的這個行為在這位派出所長的眼中,成了“釣魚執法”的證據。如果這也算“釣魚執法”,這不是在公然詆毀那些假扮毒販,打入販毒團伙內部獲取犯罪分子線索的緝毒英雄嗎?
執法程序是法治的生命線,任何執法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運行。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需具備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且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權利與依據。懷化市的這位派出所長以“釣魚執法”為由,對上官正義限制人身自由,完全背離了執法程序。既無合法的強制措施決定書,也未告知其陳述權、申辯權,連上廁所的基本生理需求都被剝奪,顯然是十分錯誤的。何況“釣魚執法”的指控,從法律定義來看,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主動引誘他人違法。同時也是僅適用于特定刑事偵查場景的一種偵查手段,普通公民根本不具備這種主體資格。舉報人上官正義作為打拐志愿者,此前曾多次配合警方打擊違法犯罪,今年5 月曾經暗訪長沙地下代孕實驗室,成功協助警方查處了一處非法取卵窩點。這樣一位長期以民間力量補充執法盲區的正義之士,卻被扣上“釣魚執法”的帽子,限制其人身自由,既是執法者對法律認知的偏差,更是執法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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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的核心是依法履職,而非濫用執法權。警方的法定職責是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而舉報人正是協助警方發現犯罪、精準打擊的重要力量。舉報人上官正義做過多年的調查記者,有豐富的調查經驗。這次他在掌握了販嬰團伙大量犯罪線索后去舉報,使當地警方能在短時間內精準抓獲4名犯罪嫌疑人,并解救了3名嬰兒,無疑是他的舉報線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人口販賣是人類文明的公敵,說打拐志愿者上官正義是守護正義底線的勇士毫不為過。執法機關不僅不保護勇士,反而將其視為“麻煩制造者”,受損的不僅是個體權益,更是整個社會的正義根基。這無疑向社會傳遞了錯誤而危險的信號——揭露犯罪可能自身難保。這種“打擊舉報人” 的反常操作,不僅給舉報人上官正義蒙上了心理陰影,也暴露了基層執法隊伍中存在的執法亂象,讓公眾對“配合警方舉報犯罪”產生恐懼。當舉報者感到舉報違法犯罪不僅要面對犯罪分子的威脅恐嚇,而且還要面對執法者權濫用權力的打壓時,誰還敢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作斗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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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曝光后,網上輿論沸沸揚揚,不僅引發了公眾對執法規范化和保護舉報人制度的質疑,也引發了“有人與販嬰團伙存在利益鏈”的擔憂。懷化警方應重視公眾質疑,要以這起限制舉報人人身自由事件為契機,開展執法規范化教育,補上程序正義和權利保護的短板。法治社會的構建,既需要像上官正義這樣的民間正義力量,更需要執法機關堅守法治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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