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納林塔納林溝煤礦(下稱:納林溝煤礦)拍賣被舉報一事有了進展。11月4日,澎湃新聞從該煤礦原股東處獲悉,伊旗公安局辦案民警已口頭通知不予立案,但暫未出具書面《不予立案決定書》,導致無法提出復議、復核等申請,煤礦原股東已通過其他方式繼續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11月6日,伊旗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煤礦原股東李文斌控告的事項不構成刑事案件、未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該局已履行口頭告知義務。
此外,就涉事煤礦被舉報破壞生態環境一事,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伊旗分局和伊旗自然資源局已現場執法,施工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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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林溝煤礦一景 受訪者供圖
此前報道,該煤礦原股東李文斌等三人舉報另一名股東秦宇數年前用該煤礦公章和失效的《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將其自己變更為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此后,秦宇憑借煤礦法定代表人身份參與煤礦的采礦權及設備資產的拍賣,同一家公司均以起拍價競得。他們懷疑在煤礦探礦權和設備資產拍賣中可能存在犯罪,于是向伊旗警方報案并提供了相關證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馮軍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出具的《專家法律意見書》顯示,秦宇、賀云亮、李文斌、陳瑞成立合伙關系,經全體委托,秦宇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13日期間是合伙事務執行人;2017年1月13日后委托撤銷,秦宇無權代表其他三名合伙人從事納林溝煤礦的經營活動。秦宇在其他三名合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失效的股東授權委托書將其變更為納林溝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繼續對外執行合伙事務,屬于虛構身份,如有證據證明其將納林溝煤礦拍賣所得資產占為己有,則涉嫌職務侵占罪;如有證據證明其與內蒙古向榮礦業有限公司合謀通過法院拍賣的方式騙取其他三名合伙人的財產利益,則其涉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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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林溝煤礦一景 受訪者供圖
李文斌稱,他們發現煤礦近期有施工隊伍對井下、井上及地面工業場地進行大規模建設。“井下污水未經污水處理系統直排,通過4根長達3公里水管直接偷排于明外露天林草地;工業廣場和辦公樓區域、炸藥庫、變電站等沒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等,屬于違建亂建;井下廢棄矸和地面場地內的廢棄物亂堆亂放,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李文斌介紹,除此之外,該煤礦還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11月3日,澎湃新聞分別從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伊旗分局和伊旗自然資源局獲悉,接到舉報后,兩局執法人員分別趕赴現場執法,該煤礦的施工已被叫停。同日,納林溝煤礦現任負責人李先生向澎湃新聞表示,該煤礦已有七八年未生產,施工是為了恢復生產進行的準備工作。目前,煤礦已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正在整改中。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實習生 王瀟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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