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11月16日。其中,入網餐飲店未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將不得上線交易。
《規定》聚焦當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重點問題,針對網絡餐飲服務中平臺責任不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管理不嚴、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環節作出系統性規定。
《規定》中提出,平臺提供者在獲批30個工作日內應當進行備案。同時,平臺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經營資質審核、日常監測抽查以及信息公示,有效防止“幽靈外賣”現象。
其中,《規定》提出對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平臺提供者應當進行實地審查,留存實地審查記錄備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及經營資質編號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載明的信息與實際經營一致。
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明廚亮灶”進行審查,未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的不得上線交易,并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明廚亮灶”跳轉標識,“互聯網+明廚亮灶”視頻信息應當至少留存14天。
平臺應禁止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同一經營資質重復申請入網。
《規定》明確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資質。網店招牌名稱應當與實體經營門店招牌名稱一致,取餐地址與經營資質載明的經營場所一致。對無堂食外賣提供者,在主頁面要加注“無堂食”標識。
《規定》還提出,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餐飲服務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名稱、下單時間、配送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等,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外賣平臺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應當在2日內采取暫停服務或者其他管控措施,涉及嚴重違法行為的,或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經營資質失效的,應當立即停止服務。
《規定》還提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飲具和包裝材料,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封口,并保證封口開啟后無法復原和便于消費者辨識,防止餐飲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污染。配送易腐餐飲食品的,在冷藏溫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配送有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條款的,或將依法處以5000元-5萬元不等的罰款。
上游新聞記者 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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