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婆與丈夫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丈夫離世后,王阿婆一人獨居。為解決養老以及身后事,王阿婆與侄女王女士達成口頭協議,將自己名下一處房產及部分存款贈與王女士一家,由受贈方為其“養老送終”。
2024年4月,王阿婆將42.8萬元存入王女士的銀行賬戶。同年5月,王阿婆將房屋變更登記至王女士的兒子小王名下。
與此同時,王女士搬至王阿婆處居住,照料其日常起居,并承擔生活開支。然而好景不長,在照顧王阿婆28天后,因雙方生活習慣等原因,王女士搬離了王阿婆住處。
王阿婆認為王女士一家對其未盡到照顧義務,遂將王女士和小王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并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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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王阿婆與小王、王女士間雖未簽署書面協議,但根據庭審認定的事實,可以確認王阿婆贈與房屋及存款是附有扶養義務的贈與,小王和王女士是共同受贈方,該合同成立并有效。
王阿婆明確表示不認同王女士一家的扶養方式,而小王及王女士則表示已盡力照顧,該合同難以繼續履行,也無法實現王阿婆養老的目的。據此,一審法院對王阿婆訴請撤銷贈與予以準許。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王阿婆與王女士一家的贈與合同,小王需將房屋重新變更登記至王阿婆名下,王女士應返還王阿婆銀行存款25萬元,對王阿婆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小王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最終,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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