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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的;
(三)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責任的規定。
1本條規定了六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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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本法規定的民事責任
對于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行為,或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的行為,紅十字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原狀、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對于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行為,紅十字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對于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行為,紅十字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行為人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對于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行為,紅十字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違反本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目的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使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于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行為,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于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對于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行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的行為,比如將紅十字標志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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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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