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人來問:“我按規矩交了30天辭職報告,結果公司說‘不用等滿30天,下周就可以走了’,這算不算違法啊?”其實答案特簡單,就看一句話—你們倆有沒有商量好。
先把法律底褲亮出來:《勞動合同法》第37條給了員工“預告解除權”,說白了就是“辭職不用公司批準,只要書面通知到了,30天后自動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攔不住”。但反過來,公司能不能讓你提前走?不是公司說了算,得分兩種情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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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讓提前走,啥情況合法?啥情況違法?
(一)合法的:你點頭同意了就行
如果公司跟你說“能不能提前1周走,崗位這邊好銜接”,你也愿意,還簽了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把工資怎么結、工作怎么交都說清楚,那這就合法——這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5條“協商變更合同”的規定,相當于你們倆都同意“提前結束關系”。
比如我之前遇到的一個朋友,他交了30天辭職報告,公司說“項目剛好收尾,你提前10天走,這10天工資照發,還多給你半天假收拾東西”,朋友覺得劃算就同意了,還簽了協議,這就沒問題。
(二)違法的:公司沒問你意見,直接“趕人”
只要你沒同意提前走,公司敢干這幾件事,就是違法解除,一告一個準:
沒打招呼就收了你的工牌、電腦,把辦公系統權限關了,讓你沒法上班;
跟你說“我們已經批準你辭職了,不用來上班了”,不管你同不同意;
沒給你發30天通知期里剩下的工資,就說“你已經不是公司人了”。
有個真實判例特典型:滬0103民初14387號案里,有個員工剛交辭職報告第二天,公司就說“你明天不用來了”,還沒給剩下29天的工資。最后法院判了,公司不僅要補發工資,還要給2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2N”),員工干了3年,光賠償就拿了6個月工資。
二、公司違法了會咋樣?這3個后果比你想的嚴重
別以為“員工主動辭職,公司就不用賠錢”,只要是公司單方強制提前讓你走,后果可不小:
得給經濟賠償(2N):按《勞動合同法》第87條,違法解除要給2倍經濟補償金,比如你干了2年,每個月工資8000,就得賠8000×2×2=32000元;
得補發工資:哪怕你被趕回家沒上班,30天通知期里的工資一分都不能少,公司說“你沒干活就不給”,純屬瞎扯;
可能被行政追責:如果被認定是“惡意解雇”,勞動監察部門會讓公司整改,還可能公示出來,對公司名聲影響不小。
這里必須糾正一個誤區:不是“你主動辭職,公司就不用負責”!只要你沒同意提前走,公司硬趕你,就不算“你主動離職”,而是公司違法解除,該賠的一分都少不了。
三、實操指南:遇到這事,員工和企業該咋做?
(一)員工篇:3步保住自己的錢和權益
先留好證據,別吃啞巴虧:寫辭職信的時候,一定要注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用郵件、掛號信或者公司內部系統發,保留好發送記錄(比如郵件已讀回執、掛號信簽收單),別口頭說;
公司讓你提前走,先別慌著答應:如果不想提前走,就明確說“我不同意提前離職,會按30天通知期做好工作交接”,然后正常上班——別被公司忽悠“你不來就是曠工”,你只要正常打卡干活,就不算曠工;
真被趕了,趕緊維權:如果公司收了你的東西、不讓你上班,趕緊收集證據(比如聊天記錄、工資條、公司發的“離崗通知”),1年內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2N賠償和沒發的工資。
(二)企業篇:2個動作,別踩法律紅線
凡事商量著來,別硬來:想讓員工提前走,一定要跟員工談,談妥了簽《協商解除協議》,把“員工同意提前終止勞動關系”“工資結算到哪天”寫清楚,別口頭約定,免得后續扯皮;
離職當天把事辦利索:不管是提前走還是滿30天走,離職當天必須結清工資、開《離職證明》,社保要交到勞動關系實際結束的那個月——別想著“反正要走了,工資拖幾天沒事”,違法的事別干。
最后總結:30天通知期,不是“過渡期”,是你的權益期
很多人以為“交了辭職報告,就不是公司人了”,其實不是——這30天里,你還是公司正式員工,該拿的工資、該享的社保、該休的假,一樣都不能少;對公司來說,別想著“趕緊讓他走,省點錢”,單方強制不僅要賠錢,還可能壞了名聲。
要是你遇到這種事,別慌——法律就認“程序正義”,只要你沒同意,公司再催也沒用。轉發給身邊剛辭職或者準備辭職的朋友,別讓他們吃這種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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