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不少勞動者入職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不直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而是先拿出一份 “試用期合同” 讓簽字,還告知 “先試用幾個月,表現好再簽正式的,不行就不用來了”。大家往往會疑惑,這種把試用期和正式合同拆開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有沒有法律能支撐公司這么做?畢竟試用期關系到工資待遇、崗位穩定性,要是只簽試用期合同,后續權益受損該怎么辦?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規定,試用期是明確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法定階段,不能脫離正式勞動合同單獨存在,更不能用 “試用期合同” 替代正式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只和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沒有同時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那么雙方約定的 “試用期” 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
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直接認定:雙方簽訂的 “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的 “試用期期限”,就是第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這也意味著,若后續公司以 “試用期不合格” 為由辭退員工,很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主張相應賠償。
另外,要是試用期到期后,公司既沒和員工續簽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又繼續留用員工工作,就屬于 “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的違法情形。此時勞動者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向公司提出主張,要求公司支付從試用期到期次日起、未簽合同繼續工作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一般最多支持 11 個月),以此彌補自身權益損失。建議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時,留存好試用期合同、工資流水、工作記錄等證據,以便維權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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