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辦壞事!”湖北十堰,男子和兩名同事一起去武漢,本是順路的好意,沒想到途中一個操作失誤,車子猛地撞向護欄。車內的人都受了傷,其中一名同事傷得最重,鑒定為十級傷殘。事后,張某希望王某能承擔一部分損失,賠償十萬多。協商不成,事情鬧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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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么判?法院首先認定這是典型的好意同乘,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無償搭便車。王某雖然不是故意出事,但確實沒盡到安全開車的責任,這個責任跑不掉
不過,法律也講人情——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既然是免費搭乘,司機的賠償責任應當減輕。最后法院酌定王某承擔60%的賠償。換句話說,法律既沒有讓司機全背,也沒讓乘客自認倒霉
這個事也讓不少網友感嘆萬千,生活中誰沒搭過朋友的車?誰又沒捎過熟人一程?本來是好心,出了事卻可能變成糟心事
對受傷的人來說,確實該得到賠償;但對司機而言,也可能覺得委屈,明明是出于好心,最后還要掏腰包。怎么看都覺得是尷尬
由此可見,所謂“順路搭個車”,真要出事,責任并不會因為“順路”就消失。法律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既會考慮司機的善意,也會看他有沒有盡到安全義務。哪怕是幫忙,只要出現操作失誤導致事故,責任也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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