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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羈押在孟州市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寫他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具體是什么情況目前我們家屬也不太清楚。只是聽警察說是因為他開車把人給撞了,之后又逃逸,因為逃逸導致那個人死亡了。請問您知道孟州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家屬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況。我想請問您,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呢?像他這種情況,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嗎?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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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孟州市看守所地址:孟州市大定南路與聯盟路交叉口向南3.7公里轉向西300米路北。
導航:孟州市公安局監管大隊
乘車路線:孟州市汽車站乘坐孟州16路公交車到陳灣驛站下車,向西200米。

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到孟州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至于你家人是否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因逃逸而不搶救的行為必須與他人死亡行為之間具有不作為的因果關系。即必須是當時還能搶救卻不搶救,以致他人死亡的,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構成條件。如果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但被害人在行為人逃逸之前已當場死亡的,或者行為人在逃逸之前,已經有人在著手搶救被害人,且其逃逸行為不會對搶救工作造成障礙的,盡管被害人在行為人逃逸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也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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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僅僅是指由于行為人逃逸,未及時搶救被害人而致被害人死亡,不包括在逃逸前,將被害人轉移、丟棄至較為偏僻、難于被人發覺的地方,然后逃跑,以致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情況。
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因行為人對于肇事后的罪過態度發生了明顯變化,并在這種新的罪過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因此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并與前面所犯的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也有人認為,對于這種情況,宜由重罪吸收輕罪,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其理由是:這種情況下的故意殺人行為因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它與交通肇事罪具有緊密聯系,往往沒有前一個交通肇事行為,就沒有后一個故意殺人行為,因此,應按吸收犯處理。《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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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認為,所謂吸收犯,是指事實上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一個行為系實施另一個犯罪的必經過程或其必然結果,因而成立吸收關系。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為人的肇事行為與肇事后逃逸又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不屬于實施其中一個犯罪的同一過程,相反兩個行為可以明確劃分為兩個獨立的犯罪階段;前后行為之間也并不具有得以成立吸收關系的某種必然聯系,因而不能以吸收犯論處。所以,對于上述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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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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