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呂梁市中院公布的二審裁定書,將一起公安干警徇私枉法案的細節公之于眾。這起案件中,石樓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原分管領導梁某為庇護涉賭親屬,違法指使下屬放走犯罪嫌疑人,導致賭博團伙持續作案,最終三人獲刑,其中梁某被判1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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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 視覺中國
從“線人舉報”到“全員放走”:一場精心策劃的“護賭”行動
時間回溯至2023年夏天。石樓縣某鄉、鎮的豬場、牛場內,王某一、李某等人以“押寶”方式組織賭博,日均20-30人參賭,半月抽頭漁利超14萬元。6月19日,接群眾舉報后,巡特警大隊張某帶隊查賭,現場控制部分人員、扣押賭具,卻因收受霍某3000元“關照費”,未將關鍵涉賭人員霍某納入控制。
本可順勢深挖的線索,卻因梁某的介入戛然而止。李某(涉賭人員)向姐夫梁某(時任巡特警大隊分管領導)求助后,梁某明知李某等人涉嫌犯罪,仍利用職務便利,違法指使王某、張某將已控制的涉賭人員全部放走。次日,李某為表感謝,又向王某贈送價值1000余元的黃鶴樓香煙。
這場“護賭”行動的代價是:王某、張某壓案不查,涉賭團伙6月20日起繼續組織賭博,直至7月5日被鄰縣柳林縣公安局查獲。最終,13人因賭博罪被立案,8人有罪判決;16人因賭博或提供場所被行政處罰。
一審定罪二審維持:主犯獲刑1年4個月,從犯緩刑
2024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一審法院認定,梁某作為分管領導,為徇私情指使下屬放人;王某、張某作為直接執行者,收受賄賂、壓案不查,三人行為均構成徇私枉法罪。
法院指出,在共同犯罪中,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張某系從犯,可從輕處罰。最終,離石區法院一審判決:梁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王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6個月;張某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
梁某、張某不服上訴,呂梁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4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執法者徇私,代價是司法公信力
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違法者不僅是普通民警,更涉及分管領導。“梁某作為領導干部,本應監督執法規范,卻將職權異化為‘護短’工具。”辦案法官表示,其違法行為不僅縱容了賭博犯罪,更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的公信力。
案件中,王某、張某的“小恩小惠”(3000元現金、兩條香煙)成為突破口,暴露出基層執法者紀法意識淡薄的問題。而梁某作為分管領導,明知故犯、層層失守,最終讓自己和下屬都付出了法律代價。
目前,涉案未移送財物已由扣押機關處理,王某退繳的香煙、張某退繳的贓款均被依法處置。這起案件的宣判,再次傳遞出明確信號:執法者若徇私枉法,終將被法律嚴懲;任何試圖“花錢辦事”“人情干預”的行為,終將自食其果。
(文中梁某、王某、張某等為化名)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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