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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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實務中,債權人常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義務,需先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那么,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行為,能否產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最高院在《南某某與某信托公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申請執行人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可以認定為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屬于法律規定的權利人向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范圍,可以引起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
本案焦點為,信托公司向漢唐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能否引起執行時效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按照本案查明事實,案涉貸款于2015年2月23日到期,那么,本案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為: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對此,雙方并無爭議。
因申請執行人某信托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漢唐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根據當時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執行時效依法中斷,自2017年2月10日起重新計算。因此,某信托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申請強制執行未超過法定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申請行為都能引發中斷,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債權人向公證機構提交了完整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公證債權文書原件、債務人未履行義務的證明等,表明申請行為的正式性;二是申請行為發生在申請執行時效屆滿前,若時效已屆滿,即便提出申請,也無法產生中斷效果。
公證機構是否最終出具執行證書,不影響中斷效力的成立。只要債權人在時效期間內提出合法申請,無論公證機構后續作出出具或不予出具的決定,中斷均自申請之日起生效。若公證機構不予出具,債權人可依據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此時時效因申請行為已中斷,起訴期間從不予出具決定作出之日起重新計算。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執行人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可以認定為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可以引起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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