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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普及法律通識,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法通識》欄目,以法院人專業的視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見法律問題,以供參考。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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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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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儀
民事庭
四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目前,美容美發、健身瑜伽、教育培訓等多種服務型消費領域均采用預付式消費形式,這類消費模式在為消費者帶來大額折扣和使用便利的同時,也伴隨著退卡困難、商家閉店跑路、服務質量縮水等問題。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4號)(下稱《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針對預付式消費常見問題予以解答,為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文梳理并分析了幾種常見的預付式消費法律問題,以期對消費者理性支出、合理維權,對行業規范經營給予正確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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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消費形式。
常見的預付式消費場景有:生活服務類、教育培訓類、休閑娛樂類、零售商品類等。
預付式消費的主要特點:
1
先付款后消費;
2
服務價格優惠大;
3
合同履行周期長;
4
格式合同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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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遺失不補”……這些在預付卡合同中常見的條款,在法律上效力如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屬于無效的“霸王條款”。
《解釋》第九條則以列舉方式明確規定,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以下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中包括:
1
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2
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3
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4
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
5
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6
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此外,《解釋》第九條也設置了兜底性條款,如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條款,也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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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女士在某健身房辦理了預付健身卡,因其工作調動至外地,便將健身卡轉讓給了好友李女士,然而當李女士去健身房消費時,健身房以“未經允許,消費者不得擅自將預付卡轉讓給第三人”的條款為由拒絕為李女士提供服務。
解析:該“不得轉讓”條款排除了張女士合法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依據《解釋》第九條,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李女士有權依據債權轉讓憑證要求健身房履行合同,為其提供服務。
提示: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系其自身享有的正當權利,無須經過經營者同意。但在“限時不限次”預付式消費場景下,消費者須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行使轉讓權,不得以債權轉讓的名義使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損害經營者利益,否則其債權轉讓行為對經營者不發生效力,經營者有權拒絕向債權受讓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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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合同并非“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在多種法定情形下,消費者享有合同解除權,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列舉了三種因經營者的行為導致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
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2
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3
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該條第二款還明確: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對其明顯不公平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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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女士為其正在讀小學的女兒報名購買了某培訓機構的預付式課程包,該培訓機構距離李女士家僅步行十分鐘的距離。半年后,該培訓機構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搬遷通知》,稱其將在下個月將上課地點搬遷至約10公里外的商業樓內。李女士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培訓機構退還剩余課程對應的預付款。
解析:該場景中,李女士的女兒原先可以從家中步行至培訓機構上課,而新址與舊址距離甚遠,客觀上增加了李女士為其女兒接受教育培訓所支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給消費者接受服務帶來明顯不便。李女士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提示:實踐中,關于“明顯不便”的認定,應綜合考慮消費者住所、學校、辦公地點等固定出入場所與新址之間的距離、來往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如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因經營者遷店行為造成消費者后續消費對比舊址有明顯不便,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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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楊女士在某舞房辦理了“限時不限次”的暢跳卡一張。在合同履行期間,楊女士因交通事故導致小腿骨折,其向舞房要求停卡遭拒,遂訴至法院。
解析:交通事故屬于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且不屬于商業風險的客觀因素。現楊女士的身體狀況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如不變更合同履行期間,勢必導致楊女士支付了預付款卻無法在合同期間享受服務的不利后果,明顯對楊女士不公平。楊女士以此為由請求法院變更合同履行期間,符合《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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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解除后,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是:“我能拿回多少錢?”
《解釋》第十五至二十二條對退款的計算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可以請求退還預付款及相應利息,退還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而在具體的計算方式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有約定,從約定
如雙方對返還預付款的金額及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且該約定不存在《解釋》第九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即按約定進行處理。例如,合同約定“退費時已消費部分按原價結算”,則該約定有效。
②因經營者原因返還
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或已兌付商品的價款,利息部分則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③因消費者原因返還
按優惠前的原價計算已提供服務或已兌付商品的價款,利息部分則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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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經營者在收取高額預付款后,突然停業、失聯,惡意逃避退款責任。這種 “卷款跑路” 的行為已不僅僅是違約,還可能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
《解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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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先生在某健身房辦理了2年健身卡,支付了4000元。3個月后,健身房大門緊閉。李先生后來得知,其實在他辦卡前兩個月,健身房已因拖欠房租被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并被要求騰退房屋。
解析:經營者在明知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情況下,仍以優惠為誘餌收取預付款,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消費者不僅可以依據《解釋》第二十三條要求返還預付款,還可以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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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十四條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明確了“預付式消費”七日無理由退款規則: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
限制情形:如果消費者在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或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則不能主張七日無理由退款。
“七天無理由退款”制度賦予了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的“反悔權”,旨在彌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效規制經營者過度勸誘、欺詐營銷等不當銷售行為,給沖動消費的消費者們一劑“后悔藥”。需要注意的是,若消費者已經對相同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質量有了充分的了解,再次購買相同服務時就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和“沖動消費”的問題,因而不享有“反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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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趙某在某理發店曾辦卡并消費,次月因理發店大促,趙某再次購買了一張同類型儲值卡。在此情況下,可以推定趙某對該理發店的服務內容及質量是熟知且認可的,趙某無權行使“七天無理由退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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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經常出現門店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新老板常以“我是新接手的,之前的卡與我無關”為由,拒絕承擔此前發放的預付卡責任。
《解釋》第四至七條明確了多種“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
1
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該經營者承擔責任。
2
特許經營(加盟)模式中,若存在以下情形,消費者可以請求特許人(品牌方)或被特許人(加盟店)承擔民事責任。
★ 被特許人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
★ 被特許人事后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
★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被特許人向其履行債務;
★ 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3
商場場地出租者未對租賃場地的經營者資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需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這些規定解決了預付式消費糾紛中追責主體認定難的問題,防止經營者通過借用他人名義或設置復雜組織結構的方式逃避責任,確保消費者能夠找到真正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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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經營者認為,只要注銷了工商登記,就能“一走了之”,逃避退款責任。消費者也常常因為店鋪注銷而“維權無門”。
《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依法清算。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銷登記是商事主體的退出程序,但不能消除經營者的債務清償責任。經營者試圖以“店鋪已注銷”逃避責任,消費者可向該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如股東)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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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記錄、剩余預付款等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掌握,消費者面臨“舉證難”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如果經營者控制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此外,《解釋》第八條還規定,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應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以上規定有效緩解了消費者的舉證困境,引導經營者主動訂立清晰的書面合同并配合消費者舉證。在此,建議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主動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如書面合同、付款憑證、消費記錄、與經營者溝通協商過程等),面對不規范的經營行為,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或通過訴訟、仲裁等手段合理維權。經營者也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規范訂立清晰的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設置“霸王條款”,誠信規范經營,構筑良好的預付式消費環境。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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