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男子齊某某酒后在酒吧對女老板劉某某動手動腳,被斥責后轉而毆打對方。兩名熱心顧客上前制止,卻被齊某某的4名同伴誤認為"挑釁",雙方爆發沖突導致3人受傷、酒吧財物損毀。最終經調解,齊某某等人賠償15萬元并道歉。這一結果引發熱議:尋釁滋事為何能調解?見義勇為算互毆嗎?本文結合法律條文拆解事件,厘清是非邊界。
一、鬧劇始末:酒精上頭的"連鎖失控"
10月中旬的酒吧里,齊某某和4個朋友一杯接一杯地灌酒,很快就眼神迷離、行為失當。看到吧臺后忙碌的女老板劉某某長得漂亮,他竟直接伸手進行不當肢體接觸。
劉某某又驚又怒,當即后退斥責,這卻讓齊某某覺得丟了面子。酒精沖昏頭腦的他瞬間惱羞成怒,揮起拳頭就朝劉某某砸去。周圍顧客還沒反應過來,不遠處的顧某某和呂某某已經起身沖了過來,一邊把齊某某推開,一邊怒斥"打女人算什么本事"。
可這見義勇為的舉動,在齊某某那4個同樣喝暈的朋友眼里徹底變了味。他們不分青紅皂白就吼著"敢欺負我兄弟",沖上來對顧某某、呂某某和劉某某一頓亂打,還掀翻了桌椅、砸壞了酒水。等到混亂平息,劉某某三人掛了彩,酒吧里一片狼藉。
事后協商時,齊某某一方以"喝多了不是故意的"為由拒絕足額賠償,受害者則堅持要討說法,雙方爭執不下,最終只能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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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調解不是"和稀泥",責任半點不含糊
1. 醉酒鬧事,真能"免責"?
齊某某等人覺得"喝多了不算故意",這純屬自我開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也就是說,酒精不是違法的"擋箭牌",只要實施了侵權行為,就要承擔責任。
從行為性質看,齊某某先動手動腳侵犯他人身體權,被斥責后又動手打人,其同伴則結伙毆打他人、損毀財物,這已經涉嫌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兩類違法行為。
2. 調解合法嗎?為啥沒拘留?
不少人質疑"尋釁滋事為啥不拘留卻調解",這其實是對法律程序的誤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
事件中,雖然場面混亂,但未造成重傷等嚴重后果,且雙方都有調解意愿,符合調解的適用條件。調解并非"和稀泥",而是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化解矛盾——調解員特意拿出法律條文,向齊某某等人講清了他們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情節嚴重時可能面臨的治安拘留,這才讓他們正視問題。
3. 15萬賠償,賠的是什么?
這筆15萬的賠償款,其實是法律規定的"必賠項"。《民法典》第1165條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具體來說,賠償包含三部分:一是劉某某、顧某某、呂某某三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二是酒吧的桌椅、酒水等財物損失賠償;三是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其他合理損失。齊某某及其朋友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理應連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 見義勇為算"互毆"嗎?
這是事件中最關鍵的爭議點,也是很多人擔心的"扶人被訛""勸架成互毆"問題。結合近年司法實踐,區分正當防衛(含見義勇為)和互毆,核心看三點:誰先挑事、是否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反擊是否過度。
就像山東淄博的案例中,法院明確區分兩者要看主觀意志和行為性質,而非只看后果。本案中,顧某某和呂某某是在劉某某被毆打時出手制止,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且僅實施了"拉開"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絕非互毆。公安部的司法解釋也明確,為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不屬于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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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熱議:情理法的三重拷問
事件曝光后,網友們的觀點涇渭分明:
- 支持調解派:"15萬賠償到位比拘留更實際,受害者能及時拿到錢治病修店,效率高。" "朋友間的打架斗毆,沒出重傷,調解解決能減少矛盾,比單純處罰更有意義。"
- 質疑處罰輕派:"這明明是尋釁滋事,又是揩油又是打人還毀財物,只賠錢太輕了!" "要是沒調解成,是不是就得拘留?不能讓違法者靠花錢'消災'。"
- 關注見義勇為派:"幸好沒把好心人算成互毆,不然誰還敢管閑事?" "必須明確支持見義勇為,不然下次遇到有人被欺負,大家都只能冷眼旁觀了。"
結論:賠錢了事≠違法無成本,你覺得這結局合理嗎?
最終的調解結果,本質是"責任與賠償匹配"的體現——齊某某等人用15萬為自己的沖動買單,受害者的損失得到彌補,這符合《民法典》的侵權賠償原則,也契合《治安管理處罰法》"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精神。
但爭議點始終存在:有人認為尋釁滋事就該拘留,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覺得及時賠償對受害者更有利。更值得深思的是,如何讓"見義勇為不擔責"的規則更深入人心,讓更多人敢出手、能出手。
那么你覺得,這5人賠15萬道歉的結局合理嗎?遇到類似情況,你會選擇出手制止嗎?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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