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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買房時忽略了物業,可交房以后才明白,物業是影響居住品質的最大因素。毫不夸張的說,一個小區物業的好壞,甚至可能直接導致房價20%的漲跌。
按理來說,物業如此重要,和業主的關系應該更和諧。然而現實中,他們在業主心目中的形象卻越來越差,這究竟是為什么?該不該取消物業呢?依據官方說法一起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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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細節,判斷物業質量
1、保安年齡
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過,售樓部的保安一般都是年輕小伙,可很多小區的保安卻是上了年紀的大爺。說到底,這也是物業想省錢。
但保安畢竟是小區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如果連這個錢都省,那么物業質量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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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求每個小區都配年輕保安,這也不現實,但起碼不至于是六七十歲的大爺吧?這樣的安保大爺,與其說你讓他保護你?還不如說你每天進出都得小心別碰到他。
所以看房的時候,還是要留意一下安保人員的年齡,如果是連最基礎的安保人員都沒有,那就更要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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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綠化維護
新房交付時,綠化通常都不錯,但五年、十年后呢?如果物業平時不修剪、不養護,那么整個綠化可能就變成:草坪禿的禿、雜草瘋長,看著蕭條破敗、毫無生機。
而如果日常養護得好,經常做定期的修剪,澆水,施肥等,小區的環境就會更美觀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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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選房時,不妨在小區里轉轉,如果綠化環境一塌糊涂,那這種小區未來的居住品質和價值都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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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梯保養
電梯關系到每天出入安全,按規定是必須要定期進行維護的。
而且,現在大多數小區的電梯養護都是目視化管理,看房時,最好關注一下,電梯轎廂里有沒有貼維護記錄表,有沒有人按時簽字。如果電梯又舊又臟,還經常壞,那物業的服務態度也就可見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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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物業是否該取消?
物業的好壞直接關乎到房子的價值,甚至投資回報,可奇怪的是,為什么很多業主對物業服務越來越不滿意呢?其背后真相,并非整個物業行業的不好,而是行業內部一些不良從業者破壞了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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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物業費按時交,但服務卻跟不上;垃圾沒人清理、電梯壞了半年不修、車庫漏水不解決……可一到收錢,他們比誰都積極。這種服務與收費之間的不平衡,讓業主們感到不滿和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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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曾發文指出,需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來限制物業,化解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對“黑中介”、“黑物業”等不法行為進行整治。
而央媒也曾明確表示:“在未有更佳替代方案之前,物業仍有其存在的必要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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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出臺新規規范物業行為:北京住建委發布新規:
物業不得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裝修管理服務費和裝修押金。
物業費包含生活垃圾清運費的,不得重復收取;未包含的,按照政府定價標準,生活垃圾清運費收費為每年每戶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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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指引》:
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期間,嚴禁擅自加收任何費用。
這意味著,此前部分小區存在的在水費中加收“水損”“加壓電費”,或以電費為基數收取服務費、運行維護費,甚至將物業自用電、自用水計入“損耗”分攤給業主等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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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新規之下,業主有了3個新權益!
權益一:有權更換物業公司
依據《民法典》第284條相關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另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相關規定,業主如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感到不滿意,他們有權要求更換物業公司。
這就倒逼物業必須提高服務質量,不然可能被“炒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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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之二:有權核查
依據《民法典》第1093條的相關規定,關于物業費用的征收和使用,業主同樣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46條進一步明確,物業公司應至少每年一次向業主公示物業費得收支情況。此舉是防止物業公司存在亂收費、隱瞞成本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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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之三:享受收益
依據《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建筑物的共同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享有共同權利,并有權分配由共同部分產生的收益。
小區公共區域的經營收益,包括電梯內的廣告投放收益、停車場的使用費用,以及小區內空地的攤位租賃費等,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這些經營收益優先用于補充公共維修基金。
另外,《民法典》第944條:明確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義務,禁止物業通過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催繳費用。若因此導致業主蒙受損失(如購買飲用水的開支),業主可依據《民法典》第944條主張賠償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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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結語:
一系列新規都在努力保障業主權益,規范物業行為,讓服務更透明、更公平。
總之,物業不該是“管理者”,而應是“服務者”,這才是它本該有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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