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男子頭朝下跳進泳池淺水區,撞到池底致頸椎重傷去世,館方:女兒喊他沒有答應,其他人未及時發現。在泳池跳水有多危險?游泳館的過失有多大?
這位老師在這家游泳館游泳好幾年了,對泳池的狀況應該是很熟悉的,他絕對是大意了,忘記這是淺水區,生命就是這么脆弱,一不小心就和家人陰陽兩隔,所以任何時候都不能麻痹大意。
資料記錄顯示,國際泳聯對“安全跳水水深”的硬杠杠是≥2.5米,而國內《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GB 19079.1—2013寫得明明白白:跳水區域水深不得低于1.8米,池底還得是斜坡式過渡,不能是“平底鍋”。
反觀慈溪這家館,1.1米,連人家標準線都沒摸到,卻留下一塊沒畫警示線的“野跳區”,這操作,像把菜刀放在幼兒園餐桌——誰撞上都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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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入水瞬間沖擊力的計算公式是F=mv/t,一個70公斤的漢子,從池邊0.8米高臺自由落體,觸水時間0.05秒,沖擊力輕松破千牛頓,相當于脖子上坐兩個胖哥。
水再淺一點,緩沖直接歸零,頸椎C4-C5段就像餅干,“咔”一下折了。
這里要解釋一下,為什么他撞完頭,還能站著? 這不是沒事,是“站死”了。
醫學上管這叫“站立式溺水”或“無聲溺水”。
醫學文獻提示:頸椎斷裂初期,部分人仍能自主呼吸甚至行走,這叫“脊髓休克窗口期”,若此時貿然移動,二次損傷概率飆升。
換句話說,沉默的傷者最兇險。
人脊髓一斷,信號傳不上去,身體就僵住了。
嘴張著,頭露著,看著像在玩,其實是廢了。
救生員一看,人沒喊,沒掙扎,還以為在潛水。
誰成想,人已經不會動了。
這玩意兒,連親爹都看不出來,別說救生員了。
坦白講,現場有救生員≠你能被實時“金鐘罩”罩著。
GB 19079 要求250平方米水面配1名救生員,但并未強制“一對一盯跳”。
關鍵是,救生員得“持續觀察水面”,不能刷手機,不能聊天,不能走神。
發現有人臉朝下超過30秒,就得馬上救。
這規定,寫得清清楚楚。
可現實呢?
老師落水后還能站立,表面看只是“發呆”,沒撲騰、沒嗆水,救生員第一時間識別頸椎損傷的概率極低。
可現行救生培訓大綱對“無骨折外傷”的靜默型頸髓損傷識別只有一句“警惕異常體位”,沒有量化指標。
規則空白,誰來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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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傾向于認為,館方有責任。
不是全責,但至少是有過失。
你不能說“我問了一句,他沒理,我以為他在玩”。
這理由站不住腳。
人要是正常,你一喊,他肯定回頭。
你不回頭,還直挺挺站著,這就是異常。
救生員的職責,就是從“正常”里看出“不正常”。
你當救生員,不是來打卡的,是來救命的。
你這一猶豫,救命時機可能就沒了。
目前來看,責任劃分,大概率是“混合過錯”。
男子自己跳水,違反安全常識,主責跑不了。
但游泳館救生不及時,也得擔次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寫得明白:經營場所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賠。
民法典第1198條擺在那兒: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你有警示牌,有許可證,但你沒及時救人,那也是失職。
你不能說“我提醒了”,就等于“我盡責了”。
提醒是前提,救助是關鍵。
關鍵看“未盡到”怎么界定。
法院以往的判例里,只要館方做到“明顯警示+及時施救”,責任就能從全責降到三成以下。
慈溪這家貼了“禁止跳水”標語,卻留下一個可輕松起跳的防滑臺——這算“警示”還是“釣魚”?
之前某地類似案子,館方因“警示與設施矛盾”被判承擔70%賠償,慈溪事件若對簿公堂,大概率也跑不掉。
這也意味著,泳館的“免責”心態要不得。
很多場館覺得,貼個“禁止跳水”就完事了。
可法律看的不是你貼沒貼,而是你管沒管。
你有沒有巡查?有沒有干預?有沒有第一時間下水?
這些動作,才是判斷你有沒有盡責的關鍵。
不然,你貼一百個牌子,也是擺設。
歷史案例告訴我們,類似的悲劇,早就有過。
數據顯示,每年數百例這類“淺水跳水癱”,其中九成是自認為水性不錯的青壯年。
可這次這位老師,肺里一點水沒有。
說明啥?
說明他根本沒來得及溺水,人就已經不行了。
損傷是一次性完成的。
這更說明,黃金救援時間,就在那幾分鐘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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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男子自己也有錯。
37歲的人,帶女兒來游泳,更得注意安全。
你跳水,萬一出事,誰管孩子?
這不光是技術問題,是責任問題。
你是個父親,不是單身漢。
一個沖動動作,毀了自己,也毀了孩子一輩子。
這代價,太大了。
這次事件,不該只當成個案看。
它暴露的是個人安全意識的缺失和整個泳池安全管理的漏洞。
多少泳館,救生員坐著打瞌睡?
多少泳館,為了省人,讓一個人盯全場?
多少家長,讓孩子在淺水區翻跟頭、跳水?
沒人管。
直到出事。
你不怕,死就來找你。
你怕,它才繞著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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