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萬買房,原房主竟然還住在地下室?!”
河南某地,張先生花200萬買了套別墅,入住7年后無意中發現,原房主竟然一直住在地下室里!更離譜的是,當他找原房主理論時,對方竟理直氣壯地說:“我賣的是房子,又沒賣地下室!”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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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2016年,張先生看中了鄭州市區一套260平的獨棟別墅,房價200萬,價格在當時算是比較合理的。
賣房的是一位60多歲的老人王某,人看起來挺和善,房產證、各種手續都齊全,張先生很快就決定購買。
簽約當天,王老頭特別強調了一點:“小張啊,我這房子地下室有些雜物,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清理完,你看能不能先讓我放一放?”
張先生想著反正地下室自己暫時也用不上,便爽快地答應了:“沒問題,您慢慢收拾。”
誰知道這一“放”,就是整整7年!
張先生起初以為老人家東西多,收拾得慢,后來漸漸發現不對勁——怎么地下室總有燈光?還時不時傳來說話聲?
去年冬天,張先生實在忍不住了,趁王老頭不在家的時候,用鑰匙打開了地下室的門。
這一看,他瞬間瞪大眼睛!
地下室里不僅有床、有柜子,還有電視、冰箱,簡直就是一個完整的小家!床上的被褥還是熱乎乎的,顯然有人經常在這里生活!
他頓時感覺腦子有點轉不過來:“買了7年的房子,原房主竟然一直住在我家地下室?這真的不是在開玩笑嗎?!”
等王老頭回來后,張先生當即質問:“王叔,您這是什么意思?怎么還住在我家地下室里?”
沒想到王老頭理直氣壯地回答:“小張,當初我賣給你的是房子,又沒有賣地下室!地下室還是我的,我住自己家有什么問題?”
張先生氣得說不出話來:“什么叫沒賣地下室?房產證上寫得清清楚楚,整棟房子都是我的!”
王老頭卻擺擺手:“房產證是房產證,但我們當初口頭約定了,地下室我還要用的!”
這件事一出,網友炸了:
“這是什么神仙操作?買房送房客?”
“7年都沒發現,這房主心也夠大的!”
“老大爺這是把買房人當冤大頭了吧?”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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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房屋買賣中,地下室是否屬于房屋的組成部分?原房主是否有權繼續使用?
根據《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權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本案中,地下室作為房屋的組成部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一并轉讓。房產證上記載的房屋面積通常包含地下室面積,因此張先生購買房屋時,地下室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也一并轉移。
那么王老頭的“口頭約定”是否有效呢?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優于法定,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雖然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改變法定權利義務,但本案中存在幾個關鍵問題:
所謂的“口頭約定”并未在書面合同中體現,且雙方對約定內容的理解存在分歧,很難認定為有效約定。
即使存在約定,也應當明確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王老頭以“收拾雜物”為由長期占用,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
房屋登記是物權變動的重要方式,房產證記載的權利人對整套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包括地下室在內。
張先生作為善意購買人,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王老頭長期占用地下室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權占用他人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最終雙方協商:王老頭立即搬離地下室,并向張先生支付7年來的房屋占用費5萬元,同時承擔搬家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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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訓
200萬買房,7年后發現原房主還在“蹭住”,購房者防不勝防!
房屋買賣本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房的事情,但誰會想到買個房子,還得提防原房主“賴著不走”?
這個案例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啟示:
第一,購房時一定要明確房屋的完整交付范圍。不能因為賣方的一句“暫時放點東西”就掉以輕心,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時間和條件。
第二,房屋交接要徹底驗收。不僅要檢查房屋主體,地下室、車庫、儲藏室等附屬空間也要一一核實,確保沒有遺留物品和人員。
第三,遇到類似問題要及時維權。張先生發現問題后拖了很久才處理,這給對方造成了“既成事實”的錯覺,增加了維權難度。
有網友熱議:“這老大爺也太會鉆空子了,賣房不賣地下室,下次是不是還要說賣房不賣廁所?”
也有網友表示:“房產證上寫得明明白白,還有什么好爭的,就是想占便宜唄!”
從法律角度看,房屋買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任何試圖通過模糊約定或口頭承諾來規避合同義務的行為,都不應當得到支持。
購房者在簽訂合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任何模糊或有歧義的表述都要及時澄清,避免給日后的糾紛埋下隱患。
對于此案您怎么看?歡迎您留言談談。
聲明:本文內容基于真實案件改編,當事人姓名及相關信息均已進行匿名化或虛構化處理,旨在保護個人隱私。文章僅以案例形式為大眾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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