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下午,達川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在鹵菜中添加罌粟稈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區人大代表程翔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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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初至2025年5月,被告人黃某某明知自己銷售的鹵菜中添加了含有罌粟桿即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仍然將這些食品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約12000元,非法獲利約4000元。本院認為,鑒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的情節, 法院最終對黃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同時判決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2萬元。
法官提醒:食為民生基,安為生命盾。鄭重提醒食品從業者:切莫為短期利益心存僥幸,法律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零容忍”。務必嚴守標準、誠信經營,共同守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王 俊
編輯:洪 柳
審核:卿 鑫
簽發:屈 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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