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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一:康某與焦某離婚時,婚生女兒即將年滿18周歲并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就女兒大學期間的費用產生爭執。康某認為女兒成年后,自己無需再承擔學費和生活費;焦某則主張孩子剛成年無經濟能力,父母應繼續供養。
案例二:小李父母離婚后,父親重組家庭,在小李18歲考上大學后,以其已成年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小李認為父親絕情,打算通過訴訟索要費用。
法院判決
案例一中,法院通過調解明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受法律強制,但女兒年滿18周歲后的大學費用,屬于親情與道義范疇,而非法定義務。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撫養費支付至女兒18周歲,大學費用由雙方自愿協商,不作強制要求。
案例二中,結合法律規定,法院明確告知小李:年滿18歲的大學生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親無支付大學費用的法定義務,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類似地,在(2022)贛10民終251號案件中,法院亦判決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主張撫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成年是法定撫養義務的核心界限
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意味著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本質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與發展,當子女成年后,這一義務通常自然終止。上述案例中,除特殊情況外,法院均明確18周歲后父母無強制供養義務,體現了法律對“成年獨立”的認可。
2.“不能獨立生活”的嚴格界定
法律僅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保留父母的撫養義務,但對此有明確限制: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因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大學教育屬于高等教育,不在法定強制撫養的學歷范圍內,即便子女因求學暫無收入,也不能直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
3.約定優先與自愿履行的例外
若父母在離婚協議等文件中明確約定“撫養費支付至子女大學畢業”,則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可依據約定要求父母履行支付義務。此外,若父母自愿為成年子女承擔大學費用,法律并不干涉,這種付出屬于親情關懷而非法律責任。
4.司法裁判的價值平衡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嚴守法律邊界,避免將親情義務法律化,又尊重社會倫理傳統。實踐中,多數判決雖不強制父母支付大學費用,但會倡導有經濟能力的父母基于親情給予支持,同時鼓勵子女通過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獎學金等方式獨立完成學業。
律師寄語
“孩子考上大學,父母就該供到畢業”是許多家庭的傳統觀念,但當子女年滿18周歲,這種“供養”究竟是法律強制的義務,還是基于親情的自愿付出?
司法實踐中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
子女滿18歲上大學,父母的供養不再是法定義務,而是親情的選擇。法律劃定的邊界,既保障了父母的合法權益,也促使成年子女學會獨立與擔當。當然,這種法律邊界并不否定親情的溫度—有能力的父母自愿支持子女求學,是家庭溫暖的體現;而子女通過自身努力完成學業,更是成長路上的重要一課。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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