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男子黃某與已婚女子陸某發生不正當關系,被陸某丈夫黃某1發現后仍持續騷擾挑釁,大年初一還要挾陸某見面。黃某1持菜刀赴約后與黃某發生沖突,在黃某叫囂“有本事砍我”時將其手臂砍致輕傷。法院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1免予刑事處罰,后在黃某索賠3.4萬元的民事訴訟中,認定黃某自身存在明顯過錯,判決黃某1僅需再賠償3000余元。本文結合案件細節解析法律邊界,梳理網友爭議焦點。(來源:裁判文書網、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事件復盤:大年初一的“作死式”挑釁
這事得從一段不正當關系說起。2020到2021年間,黃某和已婚的陸某走到了一起,紙終究包不住火,陸某的丈夫黃某1很快發現了兩人的貓膩。
好在陸某選擇回歸家庭,本以為這事能就此翻篇,可黃某卻不依不饒。據法院查明,他之后不斷騷擾、挑釁陸某和黃某1,完全沒把別人的家庭當回事。
矛盾在2023年大年初一晚徹底爆發。當晚11點多,喝了酒的黃某非要見陸某,被拒絕后竟開車堵在三岔路口,還打電話威脅陸某必須來見他。陸某嚇得不行,一邊赴約一邊給丈夫黃某1打電話求救。
黃某1一聽妻子被要挾,火氣直冒,順手從家里拿了把菜刀就趕了過去。到了現場,他看見黃某坐在車里,先用菜刀敲車窗叫他下車,接著抓住黃某的衣服踹了一腳,隨后更是把黃某推倒在地連踢帶按,情緒徹底失控。
更離譜的是,被打的黃某不僅不認錯,反而指著自己的腦袋叫囂:“來呀,有本事你砍我呀!” 這話徹底點燃了黃某1的怒火,他右手持菜刀對著黃某的左手前臂就砍了下去。最終,黃某受了輕傷,黃某1自己也在混亂中誤傷了手指。第二天,冷靜下來的黃某1主動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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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為啥砍人者免刑,索賠者敗訴?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讓不少人疑惑:黃某1明明砍傷了人,為啥不用坐牢?黃某被砍傷索賠,為啥只拿到幾千塊?這里面藏著明確的法律邏輯。
1. 刑事部分:故意傷害罪成立,但可免予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就構成故意傷害罪,量刑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法律同時規定,若存在被害人過錯、自首等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中,黃某1的行為確實構成故意傷害罪:他持菜刀主動攻擊,主觀上有傷害故意,客觀上造成了黃某輕傷的結果。但法院最終免予刑事處罰,關鍵在于兩個情節:一是黃某1有自首情節,主動歸案認罪;二是黃某存在嚴重過錯,長期騷擾挑釁在先,案發時更是言語刺激激化矛盾,屬于“被害人過錯引發的激情犯罪”,黃某1的主觀惡性相對較低。
2. 民事賠償:過錯相抵,“碰瓷式”索賠行不通
黃某不甘心,又提起民事訴訟索賠3.4萬余元,這就涉及到民事侵權的“過錯相抵”規則。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認定,黃某1持刀傷人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畢竟不管對方多過分,動手傷人都是違法的,這一點沒得洗。
但同時,《民法典》第1173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黃某與他人妻子有不正當關系,還持續騷擾威脅,大年初一主動挑釁,被打后又言語刺激,對事件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黃某1承擔60%的責任,黃某自行承擔40%。扣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和3000元后,黃某1只需再賠償3000余元。二審法院也支持了這一判決,駁回了黃某的上訴。
這里要明確一個誤區:像黃某這樣的情況,即便構成輕傷,法院判決的賠償也僅限于醫療費、誤工費等直接物質損失,并非想要多少就能要多少,和雙方協商的賠償金額有明顯區別。
三、網友吵翻了:“該打”vs“違法就得賠”
案件曝光后,網友的觀點直接分成了兩派,吵得不可開交。
支持法院判決派
“這判決太公正了!黃某純屬自作自受,先破壞別人家庭,還主動挑釁,被砍也是自己作的,40%責任都算輕的。”
“黃某1雖然動手不對,但換誰遇到這種事能完全冷靜?法院考慮到被害人過錯免刑,還按責任比例賠,既講法律又講情理。”
“最諷刺的是黃某還好意思索賠3.4萬,真把自己當受害者了?法院只判3000多,就是對這種‘惡人先告狀’的最好回應。”
理性探討派
“情感上能理解黃某1,但法律上必須明確:動手就是違法。要是人人都靠武力解決問題,豈不亂套了?這也是法院認定他主責的原因。”
“黃某的行為違背道德,但道德譴責不能代替法律審判。黃某1構成故意傷害罪是事實,免予處罰已經是從輕處理了,這體現了法律的尺度。”
“想起之前廣西那個保安調戲業主老婆被打的案子,網友都支持業主,但法理上打人確實不對。遇到這種事還是得走法律途徑,比如申請人身保護令,不能沖動行事。”
結論:忍無可忍時,到底該怎么做?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提了個醒:遇到黃某這樣的“渣男”挑釁,沖動動手只會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違法者,得不償失。黃某1雖然免予刑事處罰,但留下了犯罪記錄,實在不值。
那么問題來了:當家庭受到侵犯、對方持續騷擾時,到底該怎么合法維權?是像黃某1這樣沖動反擊,還是只能忍氣吞聲?
有人說“對這種人就該給點教訓”,但法律可不這么認為;也有人說“應該收集證據報警、申請人身保護令”,可實際操作中會不會太被動?你覺得面對這種情況,還有哪些更有效的合法解決辦法?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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