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高先生在河北省某縣某村擁有兩塊承包地,本應安穩度日的他,卻因一場突如其來的征地風波陷入困境。
2023年10月,縣人民政府對高先生作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決定,在這場由征地引發的糾紛里,高先生的部分承包地被劃入征收范圍。
縣政府認定高先生有4.2畝承包地被征收,蘋果樹占地1.8畝,按1.2萬元/畝的標準補償。然而,高先生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得到的答復是其中一塊承包地未實施過征收,可在2023年9月該承包地上的附著物卻遭強制清除占用。這明顯存在對被征收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認定錯誤的問題,嚴重損害了高先生的合法權益。
這不僅是對高先生土地權益的侵占,更因補償標準與實際不符,補償數額遠不能彌補其實際損失,讓高先生陷入無助與憤慨,生活也因此被蒙上陰影。
為此,在律師的幫助下,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冀09行初51號
案由:不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案
審理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某縣人民政府(下稱“縣政府”)
訴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主要承辦律師:趙麗雅律師陳賽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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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麗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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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賽律師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關于土地面積的認定,關于土地面積的認定,被告提供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證實原告在征收范圍內有4.2畝土地,種有青苗,而村集體在征收范圍內有1.8畝蘋果園。可被告在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中認定征收原告承包地4.2畝,又主張原告被征收地上物為2.92畝青苗和1.8畝蘋果樹,合計4.72畝土地,庭審中還稱實際征收原告種有蘋果樹的承包地1.28畝,這些相互矛盾的說法,證明其對土地面積的認定缺乏準確性與一致性。
在蘋果樹補償標準問題上,市人民政府《某高速公路某段征地拆遷補償辦法》規定了不同胸徑果樹的具體補償標準及每畝12000元的面積補償標準,但被告主張原告的蘋果樹胸徑都小于5厘米,按50元/棵補償,既未提供證據證實,也與按面積補償的標準不符,其對蘋果樹的補償結果無證據支持,存在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可能。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
二、責令被告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對高某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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