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中,工程造價爭議的產生具有必然性與復雜性,其不僅影響工程進度與質量,更可能導致合同雙方權益受損。工程造價爭議評審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憑借其專業性、高效性特點,在化解此類糾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從工程造價爭議與評審的核心概念界定出發,深入剖析爭議產生的根源與類型,系統闡述評審機制的運行流程與實踐價值,并針對當前評審機制存在的問題提出優化路徑,旨在為建設工程領域爭議的高效、公正解決提供理論參考與實踐指引。
一、工程造價爭議與評審的概念界定
(一)工程造價爭議的核心內涵
工程造價爭議是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其本質是合同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相關客觀事實的認定分歧,且無法通過自主協商達成一致的情形。具體而言,這種爭議源于對合同條款的不同解讀、工程實際施工與合同約定的偏差、工程變更簽證的確認與否等問題,最終導致雙方在工程造價的計算、核定結果上產生差異。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承包方主張按照新增工程量及合同約定單價計算費用,而發包方認為新增工程應重新核定單價,雙方由此產生的分歧即屬于典型的工程造價爭議。
(二)工程造價爭議評審的定義與特征
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是一種專業化的爭議解決方式,指當合同當事人發生工程造價爭議后,依據雙方事先約定或經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委托,將爭議事項提交至具備專業資質的評審機構,由評審機構組織專業人員對爭議內容進行調查、分析、論證,并最終出具評審決定的糾紛解決過程。其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1. 專業性:評審機構的組成人員多為工程造價、工程技術、法律等領域的專業人士,能夠憑借專業知識對爭議中的復雜技術問題和法律條款進行精準解讀與判斷。
2. 高效性:相較于訴訟、仲裁等爭議解決方式,爭議評審的流程更為簡便,通常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出具評審決定,有效縮短爭議解決周期,減少工程延誤損失。
3. 靈活性:評審過程可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靈活調整,當事人能夠充分參與評審程序,表達自身觀點與訴求,且評審決定的作出不受嚴格訴訟程序的限制。
4. 委托性:爭議評審的啟動以當事人的約定或法院、仲裁委的委托為前提,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或司法、仲裁機關對專業爭議解決方式的認可。
二、工程造價爭議的主要類型與成因分析
(一)工程造價爭議的主要類型
1. 工程量爭議:此類爭議主要圍繞工程量的計算范圍、計算規則、計量依據等方面產生。例如,對于隱蔽工程的工程量,承包方主張按照施工記錄和監理簽證進行計算,而發包方認為部分隱蔽工程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不應計入工程量,雙方由此產生分歧。
2. 工程單價爭議:當工程出現變更、新增項目或材料價格波動時,雙方常對工程單價的確定產生爭議。如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新增項目的單價,承包方要求參照類似項目單價執行,而發包方主張重新詢價確定單價,進而引發爭議。
3. 工程價款調整爭議:建設工程周期長、受外界因素影響大,材料價格上漲、人工費用調整、政策法規變化等均可能導致工程價款需要調整。雙方在調整幅度、調整依據、調整時間等問題上的不同意見,易引發此類爭議。
4. 工程索賠爭議: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條件、延誤支付工程款,或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工期完工、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等,一方提出索賠要求,另一方對索賠的合理性、索賠金額或工期延長天數存在異議,從而產生爭議。
(二)工程造價爭議的成因
1. 合同條款不完善:部分建設工程合同條款模糊、不具體,對工程造價的計算規則、工程變更的處理方式、價款調整的條件等關鍵內容約定不明確,為后續爭議的產生埋下隱患。
2. 工程管理不規范: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對工程進度、質量、變更簽證等管理不到位,承包方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規范進行施工,且雙方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機制,導致爭議不斷積累。
3. 專業認知差異:工程造價涉及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多個領域,合同當事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對工程造價相關知識和規范的理解存在差異,容易引發爭議。
4. 市場環境變化:建設工程市場受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政策法規等因素影響較大,市場環境的波動可能導致工程實際成本與合同約定成本出現較大偏差,進而引發雙方對工程造價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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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的運行流程與實踐價值
(一)工程造價爭議評審的運行流程
1. 評審啟動: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收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委托函后,向選定的評審機構提交書面評審申請,并提供與爭議相關的合同文件、施工資料、簽證記錄等材料。
2. 評審組組建:評審機構收到申請后,根據爭議的專業性質和復雜程度,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組通常由工程造價專家、工程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以確保評審的專業性和全面性。
3. 調查與質證:評審組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組織現場勘查、詢問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同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允許雙方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疑和反駁,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和訴求。
4. 分析與論證:評審組在充分掌握爭議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對爭議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論證,明確爭議的焦點和核心問題,提出初步的評審意見。
5. 出具評審決定:評審組根據分析論證結果,形成最終的評審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雙方當事人。評審決定應明確爭議的解決結果、依據和理由,具有一定的約束力。當事人對評審決定無異議的,應按照評審決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有異議,可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尋求進一步的救濟。
(二)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的實踐價值
1. 提高爭議解決效率:爭議評審機制能夠快速響應當事人的爭議解決需求,通過簡化的流程和專業的評審團隊,在較短時間內出具評審決定,有效避免了訴訟、仲裁程序冗長導致的工程延誤,降低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損失。
2. 保障爭議解決的專業性與公正性:評審組由具備專業資質和豐富經驗的專家組成,能夠準確把握工程造價爭議中的技術難點和法律要點,從專業角度對爭議進行客觀、公正的判斷,確保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 維護建設工程市場秩序:通過高效、公正地解決工程造價爭議,能夠及時化解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爭議升級對建設工程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促進建設工程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4. 降低當事人爭議解決成本:相較于訴訟、仲裁等爭議解決方式,爭議評審的費用相對較低,且能夠有效縮短爭議解決周期,減少當事人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工程停工損失等方面的支出,降低了當事人的爭議解決成本。
四、當前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評審機構與專家管理不規范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爭議評審機構數量較多,但部分機構的資質水平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機制。同時,評審專家的選拔、考核、管理機制不完善,部分專家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有待提高,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評審決定的法律效力不明確
雖然爭議評審決定對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在法律層面上,其法律效力尚未得到明確界定。當事人對評審決定不服時,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推翻評審決定,導致評審決定的執行力度不足,影響了爭議評審機制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三)當事人對爭議評審機制認知不足
部分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的了解和認識不夠深入,更傾向于選擇傳統的訴訟、仲裁等爭議解決方式,對爭議評審機制的優勢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導致爭議評審機制的應用范圍受限。
(四)評審程序缺乏統一規范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統一的工程造價爭議評審程序規范,各評審機構在評審流程、證據規則、評審期限等方面的規定存在差異,導致評審過程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不足,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五、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的優化路徑
(一)加強評審機構與專家隊伍建設
1. 建立統一的評審機構資質認定標準和監管體系,加強對評審機構的準入管理和日常監管,淘汰資質不足、管理不規范的評審機構,提高評審機構的整體素質。
2. 完善評審專家選拔、考核、培訓和退出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庫,對評審專家的專業能力、職業素養進行嚴格考核和定期培訓,確保評審專家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
(二)明確評審決定的法律效力
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決定的法律效力,賦予其類似于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評審決定不服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且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評審決定存在錯誤或違法情形,否則評審決定應得到強制執行,提高評審決定的執行力度和權威性。
(三)加大對爭議評審機制的宣傳與推廣
通過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媒體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的宣傳與推廣,提高當事人對爭議評審機制的認知度和認可度。同時,在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確爭議評審條款,引導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采用爭議評審機制解決工程造價爭議,擴大爭議評審機制的應用范圍。
(四)制定統一的評審程序規范
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牽頭,制定統一的工程造價爭議評審程序規范,明確評審的啟動條件、流程、證據規則、評審期限、評審決定的作出等內容,確保評審過程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同時,加強對評審程序的監督與管理,及時糾正評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保障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結論
工程造價爭議的高效、公正解決是保障建設工程順利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作為一種專業化、高效化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建設工程領域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然而,當前我國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仍存在評審機構與專家管理不規范、評審決定法律效力不明確、當事人認知不足、評審程序缺乏統一規范等問題。通過加強評審機構與專家隊伍建設、明確評審決定法律效力、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制定統一的評審程序規范等優化路徑,能夠有效提升工程造價爭議評審機制的運行效率和公信力,使其在建設工程領域爭議解決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建設工程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來源:馬楠講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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