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臨汾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洪)罰〔2025]13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昌潤崗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小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024MA0KAJONX4
地址:洪洞縣萬安鎮萬安村西北側350m處
2025年8月5日,今日頭條用戶“滄海一粟”發布“洪洞縣(萬安鎮)佳騰商貿有限公司涉嫌散煤違規堆放及環境污染”問題后,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6日通過調查發現,今日頭條用戶“滄海一粟”發布的洪洞縣(萬安鎮)佳騰商貿有限公司環境污染問題實為你公司的環境污染問題,我局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在廠區東北側露天堆放及晾曬煤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2025年8月6日,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測量照片,網絡信息發布截屏照片等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5年9月5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洪)罰告(2025)13號}和2025年9月10日《送達回執》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和《山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Q-23)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叁萬肆仟元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