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位粉絲咨詢了一個問題,粉絲小帥因家里裝修需要一大筆錢,他朋友小波從網貸平臺借了5萬塊錢,然后以月息3分(年化36%)的高利轉借給小帥。、后來兩人關系破裂,小波一紙訴狀將小帥告上法庭,要求他償還本金和高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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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借網貸再轉借”的行為,小帥真的需要承擔如此高額的利息嗎?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若借款的資金屬于自有資金完全沒有問題。
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也明確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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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像小猛這樣從網貸機構借錢再轉借給他人,本質上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其借貸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
為什么不需要付利息?
也許有人不理解,小帥和小波之間的借款是真實的,和小波資金來源有什么關系?其實,這種轉貸行為被法律認定為無效的主要原因有三點:
第一,擾亂金融秩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是基于對借款人信用的評估,轉貸行為從實質上是在規避這一監管機制,造成監管形同虛設。
第二,增加金融風險。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再進行轉貸,通常為了提高收益會收取更高利息,這無形中增加了借款人的負擔,也提高了整個交易鏈條的風險。如果不加以限制,相當于是在鼓勵轉貸獲利,是不會被支持的!
第三,違背合同公平原則。如果轉貸人自己不承擔任何風險,僅通過“倒手”就獲取高額利益,這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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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借款人只需返還實際收到的本金,而無須支付約定的高額利息。如果已經支付了過高利息,甚至還可以要求返還超出法定標準的部分。
結語
可以看出,法律不保護以“轉貸”牟利的行為。面對他人借網貸再轉借給你的情況,不僅無需承擔其要求的高額利息,還應意識到這種行為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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