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信網絡詐騙的黑色產業鏈中,有一群人看似“無辜”,實則扮演著關鍵角色——他們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為詐騙分子鋪就一條條暢通無阻的洗錢通道。這些卡主,或許心存僥幸,或許利令智昏,但法律的天網恢恢,絕不會容忍這種為虎作倀的行徑!提供銀行卡,絕非簡單的“借卡”小事,而是赤裸裸的違法犯罪行為,卡主必須為其選擇承擔沉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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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利劍高懸:卡主難逃罪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六條已明確劃出紅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為其提供相關幫助者,不僅須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若造成他人損害,還必須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規定,徹底撕下了“我只是提供了張卡”的遮羞布,將卡主的行為定性為詐騙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無論是明知故犯,還是疏忽放任,其行為在客觀上已為詐騙活動提供了關鍵支持,成為吞噬人民群眾血汗錢的“黑洞”入口。
刑事追責,可能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面臨牢獄之災;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拘留等,將留下人生污點。然而,這遠非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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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之殤:財產權益亟待恢復
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害人,往往是積攢半生的積蓄瞬間蒸發,是養老錢、救命錢、學費一朝盡喪。他們承受的不僅是財產損失,更是精神上的巨大創傷。在國家機器全力追查、嚴懲正犯的同時,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恢復同樣刻不容緩!
當詐騙正犯遠遁海外、難以追索時,提供銀行卡的卡主,作為境內可尋的、直接的“幫兇”,自然成為被害人追索損失的重要目標。他們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失之間存在清晰的因果鏈條——若無此卡,騙款何入?正是卡主的“助攻”,使得詐騙得以順利完成,使得被害人的錢財有去無回。
三、民事責任追索:正義的延伸與補償的必然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關于共同侵權責任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卡主為詐騙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與詐騙正犯構成共同侵權,理應對被害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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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已有眾多判例支持被害人向卡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這不僅是法律精神的體現,更是對公平正義的堅決捍衛!卡主們休要再以“不知情”、“被利用”為借口搪塞。在銀行卡實名制、風險提示無處不在的今天,任何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成年人,都應當預見到出借、出售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動。放任風險發生,即是過錯!
結語: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助紂,助紂必被究!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必須源頭治理、全鏈打擊。那些試圖通過提供銀行卡“賺快錢”、“撈偏門”的人,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你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參與者和責任人! 法律的鐵拳必將落下,不僅要讓你們受到刑法制裁,更要讓你們在經濟上付出慘痛代價,切實彌補被害人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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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呼吁:全社會應形成強大輿論壓力,讓“賣卡、借卡可恥,助騙有責”的觀念深入人心!同時,司法機關應持續加大對卡主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暢通被害人索賠渠道,讓每一個為詐騙提供便利的“幫兇”都付出應有的代價,徹底斬斷這條罪惡的利益鏈條!
還網絡空間以清朗,護人民群眾之錢袋,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唯有零容忍,方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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