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公布修改《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的決定,明確了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行為名稱。具體內容如下:
公安部決定將《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公通字〔2020〕8號)“(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部分修改如下:
1.擾亂單位秩序(第26條第1款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0條規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0條規定的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駕駛、操控航空器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低空飛行,不聽制止的;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擾亂單位秩序”,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聚眾擾亂單位秩序”,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和第2款。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第26條第1款第2項)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6條第1款第3項)
4.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第26條第1款第4項)
5.破壞選舉秩序(第26條第1款第5項)
6.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第26條第2款)
7.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第26條第2款)
8.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6條第2款)
9.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第26條第2款)
10.聚眾破壞選舉秩序(第26條第2款)
11.組織考試作弊(第27條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0條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1項競合。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組織考試作弊”,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1項。
12.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第27條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0條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2項競合。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2項。
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組織作弊之外的作弊行為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為考試作弊提供幫助、便利”,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0條第2項。
1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第27條第3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0條第4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3項競合。對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在國家教育考試結束前,通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方式泄露、傳播考試試題、答案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3項。對在國家教育考試結束前,非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泄露、傳播考試試題、答案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泄露、傳播試題、答案”,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0條第4項。
14.代替考試(第27條第4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0條第3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4項競合。對代替他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代替考試”,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4項。
對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代替考試”,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9條第4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4項。
15.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第28條第1款)
16.違反禁止令進入體育、演出場館(第28條第2款)
17.故意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第29條第1項)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3項規定的謊報火警,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故意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謊報火警)”,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3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1項。
18.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第29條第2項)
19.揚言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29條第3項)
20.尋釁滋事(第30條)
2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非法宗教活動(第31條第1項)
22.利用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第31條第1項)
23.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第31條第2項)
24.制作、傳播宣揚邪教、會道門的物品、信息(第31條第3項)
25.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第32條第1項)
對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1項和第141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1條規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1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1項。
26.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第32條第2項)
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2項和第141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1條規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1條規定的對軍用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2項。
27.擅自設置無線電臺(站)(第32條第3項)
對未經批準設置無線電廣播電臺、通信基站等無線電臺(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3項和第141條第3款。
28.非法使用、占用無線電頻率從事違法活動(第32條第3項)
對非法使用、占用無線電頻率,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3項和第141條第3款。
29.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第33條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63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1項競合。對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1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第2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3條第1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對其他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同時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對涉案財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收繳、追繳,不再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沒收的規定。
30.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63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和第4項競合。對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造成危害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法律依據根據具體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或者第4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第2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根據具體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3條第2項、第3項或者第4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對其他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20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競合。對單位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根據具體情形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3項或者第4項和第20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根據具體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3條第2項、第3項或者第4項。
3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第33條第5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63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5項競合。對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5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第2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3條第5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對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其他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提供危害網絡安全活動專門程序、工具”,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和第63條。
3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第34條第1款)
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4條第1款和第141條第3款。
33.脅迫、誘騙參加傳銷活動(第34條第2款)
對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4條第2款和第141條第3款。
34.擾亂國家重要活動(第35條第1項)
35.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活動(第35條第2項)
36.占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第35條第2項)
37.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第35條第3項)
38.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第35條第4項)
39.制作、傳播宣揚、美化侵略行為的言論、物品(第35條第4項)
40.在公共場所穿戴、強制他人穿戴宣揚、美化侵略行為的服飾、標志(第35條第5項)
41.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第36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第4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對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購買、運輸危險物質(民用爆炸物品)”。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第4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6條。對個人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9條第3項、第4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對違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民用爆炸物品)”。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9條第3項或者第4項,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6條。對個人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1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對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攜帶、郵寄危險物質(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1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的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危險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品)”,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1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2項規定的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攜帶危險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品)”,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2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煙花爆竹)”。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6條。對個人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41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郵寄、攜帶危險物質(煙花爆竹)”。情節較輕的,法律依據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41條;情節較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第4項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20條、第21條第3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對未取得或者利用騙取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運輸危險物質(劇毒化學品)”。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相應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第4項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20條,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第4項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6條。對個人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經由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20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對未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已取消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核發審批〕,擅自購買劇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購買危險物質(劇毒化學品)”。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20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6條。對個人非法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62條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競合。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放射性物品)”。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6條。對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6條。
42.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第37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第2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競合。對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不報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危險物質(民用爆炸物品)被盜、被搶、丟失不報”。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第2項,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7條。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39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競合。對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危險物質(煙花爆竹)丟失不報”。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39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7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1條第1款第2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競合。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危險物質被盜、丟失不報”。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1條第1款第2項,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7條。
4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第3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第1款第2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8條競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攜帶槍支”,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8條。
44.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第39條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2條規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9條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62條規定的毀壞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以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墻、鐵絲網、界線標志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損毀公共設施”,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9條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32條第2款和第57條第1款規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32條第2款和第57條第1款規定的損毀邊防基礎設施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損毀公共設施”,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9條第1項。
45.移動、損毀邊境、領土、領海基點標志設施(第39條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32條第2款和第57條第1款規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32條第2款和第57條第1款規定的擅自移動、損毀界標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移動、損毀邊境標志設施”,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9條第2項。
46.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第39條第3項)
47.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第40條第1款)
48.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第40條第1款)
49.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第40條第2款)
50.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設施、設備(第40條第3款)
51.妨害安全駕駛(第40條第3款)
52.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第41條第1項)
53.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放置障礙物(第41條第2項)
54.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第41條第2項)
55.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41條第3項)
56.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第4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68條)
57.妨害火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行車安全(第42條)
58.擅自安裝、使用電網(第43條第1項)
59.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第43條第1項)
60.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第43條第2項)
61.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第43條第2項)
62.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第43條第3項)
63.違法升放攜帶明火升空物體(第43條第4項)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第35條第5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4項競合。對在三峽樞紐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孔明燈等攜帶明火的物體升放活動,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不聽勸阻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違法升放攜帶明火升空物體”,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4項。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第23條和第35條第5項,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43條第4項。
64.高空拋物(第43條第5項)
65.違反安全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第44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競合。對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違反安全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并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同時責令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不得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
66.公眾活動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第45條)
67.違法飛行、升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空物體(第46條第1款)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51條第2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第1款競合。對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同時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分別表述為“違法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飛行航空運動器材(模型航空器)”,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第1款和第141條第3款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51條第2款。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第35條第5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第1款競合。對在三峽樞紐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同時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違法飛行、升放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空物體”,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第1款和第141條第3款以及《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第23條和第35條第5項。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違法升放升空物體”,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第1款和第141條第3款。
68.飛行、升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空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第46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58條第1款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39條和第58條第1款規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模型航空器、三角翼、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未經批準飛越陸地國界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飛行、升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空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第2款。
69.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第47條第1項)
70.強迫勞動(第47條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2項競合。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強迫勞動”,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2項。
7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7條第3項)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競合。對保安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如果其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法律依據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第2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競合。對用人單位拘禁勞動者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
72.非法侵入住宅(第47條第3項)
73.非法搜查身體(第47條第3項)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競合。對保安員搜查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搜查身體”。如果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如果其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法律依據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第2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競合。對用人單位非法搜查勞動者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搜查身體”,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第3項。
74.組織、脅迫未成年人有償陪侍(第48條)
75.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第49條第1款)
76.以滋擾方式乞討(第49條第2款)
77.威脅人身安全(第50條第1款第1項)
78.侮辱(第50條第1款第2項)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競合。對保安員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侮辱”。如果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如果其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法律依據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第2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競合。對用人單位侮辱勞動者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侮辱”,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
79.誹謗(第50條第1款第2項)
80.誣告陷害(第50條第1款第3項)
81.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第50條第1款第4項)
82.以發送信息、滋擾方式干擾正常生活(第50條第1款第5項)
83.侵犯隱私(第50條第1款第6項)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6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6項競合。對保安員侵犯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侵犯隱私”。如果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6項。如果其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6項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6項。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法律依據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6項。
84.違反禁止接觸令(第50條第2款)
85.毆打他人(第51條第1款)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競合。對保安員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毆打他人”。如果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如果其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有法定加重情節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2款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法律依據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第2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競合。對用人單位體罰、毆打勞動者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毆打他人”,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
86.故意傷害(第51條第1款)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第4款規定的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故意傷害”,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第4款和第51條第1款。
87.猥褻(第52條第1款)
88.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隱私部位(第52條第2款)
89.虐待(第53條第1項)
90.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第53條第2項)
91.遺棄(第53條第3項)
92.強迫交易(第54條)
9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第55條)
94.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第55條)
95.侵犯個人信息(第5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64條第2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6條競合。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4條,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同時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侵犯個人信息”,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6條和第141條第3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4條和第64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6條競合。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獲取、出售、提供個人信息,同時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侵犯個人信息”,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6條和第141條第3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條款和第66條。
96.冒領、隱匿、毀棄、倒賣、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第57條)
《快遞暫行條例》第52條第1款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快遞暫行條例》第52條第1款規定的冒領、隱匿、毀棄、倒賣、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冒領、隱匿、毀棄、倒賣、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快件”,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
97.盜竊(第58條)
98.詐騙(第58條)
99.哄搶(第58條)
100.搶奪(第58條)
101.敲詐勒索(第58條)
102.故意損毀財物(第59條)
103.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第61條第1款第1項)
104.阻礙執行職務(第61條第1款第2項)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3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第1款第2項競合。對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阻礙執行職務”。如果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第1款第2項。如果其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第1款第2項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3項。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法律依據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3項。
對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阻礙執行職務”,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5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第1款第2項。
對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及法律適用規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28條“阻礙情報工作”的規定執行。
105.阻礙特種交通工具通行(第61條第1款第3項)
對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阻礙特種交通工具通行(消防車、消防艇)”,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4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第1款第3項。
106.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檢查點(第61條第1款第4項)
107.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第62條第1款)
108.冒用其他身份、名義招搖撞騙(第62條第3款)
109.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第63條第1項)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20條第1款第1項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20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偽造、變造、買賣證明文件(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第1項。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52條第1款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第1項處罰。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7條和第52條第1款買賣、偽造、變造資質認定書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偽造、變造、買賣證明文件(資質認定書)”,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第1項。
110.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第63條第2項)
111.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第63條第3項)
112.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第63條第4項)
113.偽造、變造船舶戶牌(第63條第5項)
114.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第63條第5項)
115.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第63條第5項)
116.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第64條)
《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第28條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競合。對沿海船舶非法進入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海域或者島嶼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駕船擅自進入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
117.非法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第65條第1款第1項)
118.以被撤銷、吊銷的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第65條第1款第2項)
119.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第65條第1款第3項)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5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1款第3項、第2款競合。對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開辦旅館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旅館)”,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1款第3項、第2款和《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4條。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1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1款第3項、第2款競合。對未經許可從事保安服務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保安服務)”,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1款第3項、第2款以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9條和第41條。
120.再次擅自經營公安許可行業(第65條第2款)
121.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第66條)
122.未按規定執行住宿實名制(第67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86條第2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7條第1款競合。對從事旅館業經營活動為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務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按規定執行住宿實名制”,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7條第1款。對妨害反恐怖主義工作進行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86條第2款。
123.不制止住宿人員帶入危險物質(第67條第3款第1項)
124.明知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不報(第67條第3款第2項)
125.明知住宿人員利用旅館犯罪不報(第67條第3款第3項)
126.未按規定執行出租房屋實名制(第68條第1款)
127.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第68條第2款)
128.娛樂場所、公章刻制、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不依法登記信息(第69條)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50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競合。對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娛樂場所不依法登記信息”,對娛樂場所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5條和第50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69條以及《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5條。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44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競合。對娛樂場所未按規定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娛樂場所不依法登記信息”,對娛樂場所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26條第1款和第44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69條以及《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26條第1款。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競合。對公章刻制經營者未按規定采集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備案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公章刻制行業不依法登記信息”,對公章刻制經營者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和第7條第2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69條以及《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4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競合。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如實登記信息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不依法登記信息”,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以及《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7條和第14條第1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69條以及《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7條。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援引《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處罰,《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競合。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按規定如實登記信息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不依法登記信息”,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以及《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14條第1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69條以及《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8條。
129.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第70條)
130.違法承接典當物品(第71條第1項)
131.典當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第71條第1項)
《典當管理辦法》第66條第1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第1項競合。對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典當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對典當行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典當管理辦法》第27條和第52條及第66條第1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71條第1項。對典當行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第1項。
132.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第71條第2項、第3項、第4項)
133.非法處置被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財物(第72條第1項)
134.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第72條第2項)
135.窩藏、轉移、代銷贓物(第72條第3項)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72條第3項以及《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5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20條第1款第2項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20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窩藏、轉移、代銷贓物”,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72條第3項。
136.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第72條第4項)
137.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禁業決定(第73條第1項)
138.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告誡書(第73條第2項)
139.違反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禁止接觸措施(第73條第3項)
140.脫逃(第74條)
141.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第75條第1項)
142.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第75條第2項)
143.偷開機動車(第76條第1項)
144.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第76條第2項)
《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第29條第2項規定的“偷開他人船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第2項規定的“偷開機動船舶”競合。對偷開他人船舶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第2項。
145.破壞、污損墳墓(第77條第1項)
146.毀壞、丟棄尸骨、骨灰(第77條第1項)
147.違法停放尸體(第77條第2項)
148.賣淫、嫖娼(第78條第1款)
149.拉客招嫖(第78條第2款)
150.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第79條)
151.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第80條)
152.傳播淫穢信息(第80條)
153.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第81條第1款第1項)
154.組織淫穢表演(第81條第1款第2項)
155.進行淫穢表演(第81條第1款第2項)
156.參與聚眾淫亂(第81條第1款第3項)
157.為淫穢活動提供條件(第81條第2款)
158.為賭博提供條件(第82條)
159.賭博(第82條)
160.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第83條第1款第1項)
161.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第83條第1款第2項)
162.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第83條第1款第3項)
163.非法持有毒品(第84條第1款第1項)
164.提供毒品(第84條第1款第2項)
165.吸毒(第84條第1款第3項)
166.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第84條第1款第4項)
167.違反禁止令進入娛樂場所、接觸涉毒人員(第84條第3款)
168.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吸毒(第85條第1款)
169.容留吸毒(第85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61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第2款競合。對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容留吸毒”,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第2款。
170.介紹買賣毒品(第85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61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第2款競合。對介紹買賣毒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介紹買賣毒品”,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第2款。
171.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制毒物品(第86條)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6條競合。對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購買、運輸制毒物品”。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86條。對個人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6條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
172.服務業人員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第87條)
173.制造噪聲干擾他人(第88條)
174.飼養動物干擾他人(第89條第1款)
175.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第89條第1款)
176.違法出售、飼養危險動物(第89條第2款)
177.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動物傷人(第89條第3款)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第4款規定的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名稱和法律適用規范按照本決定第86條的規定執行。
178.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第128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8條第2款和《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57條第3款對“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設定了相同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8條第2款。
本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公通字〔2020〕8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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