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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榕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名稱:揚州榕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雨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儀公〔北〕行罰決字〔2025〕1106號
違法行為類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法事實:2025年8月28日上午,儀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對揚州榕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就職于該單位的保安員陳慶江、章軍在工作期間未持有保安員證
經調查,確認陳**、章*系該單位自行招用的員工,兩人從事保安員工作,在工作期間未取得保安員證。揚州榕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違反規定條件招用保安員
處罰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處罰類別:警告;其他-限期改正
處罰內容:警告;其他-限期改正
處罰決定日期:2025-10-24
處罰機關:儀征市公安局
信息使用范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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