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安陽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若干規定的通知
安政辦〔2025〕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安陽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9月2日
安陽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確保在土地開發和項目建設過程中有效保護地下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陽市域范圍內在土地供應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以及基本建設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安陽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實行“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前,土地原則上不予收儲入庫或出讓。
第四條市文物部門年初根據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以及項目計劃等,統籌安排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年初應向市文物部門提供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年初應向市文物部門提供基礎設施項目計劃;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初應向市文物部門提供全市重點項目清單。各縣(市、區)文物部門負責收集本轄區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基礎設施項目計劃和重點項目清單并報市文物部門。年內計劃項目如遇清退、撤辦或掛起等調整情況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告知市文物部門,由市文物部門作出調整。
第五條考古工作審批手續辦理、土地清表工作以及對接考古發掘事宜和現場協調工作的責任主體劃分如下:
(一)擬入庫的國有儲備土地由各縣(市、區)政府承擔相應責任;
(二)協議出讓土地、劃撥用地等由用地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三)城市道路、管網更新改造等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土地清表一般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出讓(劃撥)地塊或建設項目等應有明確宗地范圍。地表及地下需無現代建(構)筑物,且已完成垃圾清運、地面硬化層破碎等工作。地下拆除深度以拆除原建筑基礎并露出土地為限,不得深入土地挖掘,不得超過原建筑基礎底部標高。
(二)已解決居民搬遷補償、樹木及青苗補償等事宜,不存在其他妨礙考古勘探發掘工作的權屬糾紛。
(三)出讓(劃撥)地塊或建設項目有地下管線的,責任主體應會同管線權屬單位進行管線放樣標識,必要時應完成地下管線遷移。
第七條在現場具備文物勘探條件的情況下,文物勘探單位應于文物勘探進場之日起,宗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內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勘探;5萬—10萬平方米的,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勘探。勘探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出具勘探報告;如遇土地清表不到位、極端天氣等因素,經雙方協商可適當延長。
文物勘探發現地下文物埋藏,應當按規定進行考古發掘。考古發掘進場前,責任主體負責看護現場,確保文物安全。考古發掘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考古發掘完工報告。
第八條市文物部門負責制定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流程。各責任單位負責按程序報送考古調查勘探申請資料。如遇重大發現,市文物部門應及時提出文物保護意見。需要調整用地規劃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規定調整用地規劃。
第九條市文物部門牽頭,按程序成立相關工作機制。定期由分管城建、文物工作的副市長召開會議,協助財政、發展改革工作的副秘書長參會,通報有關情況,研究實際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會議原則上每年年初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十條土地出讓前,文物勘探及考古發掘資金計入土地出讓成本,責任主體應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市轄區范圍內如遇住宅、商服等經營性用地,短期內文物勘探資金暫不到位的情況,由地塊所在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并按本規定工作機制專題研究后,從市本級土地儲備資金中預付文物勘探費用的70%,并簽訂儲備資金使用合同。待文物勘探及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土地出讓后一個月內由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政府(管委會)主動償還70%預付費用,并結清剩余30%文物勘探經費。如逾期不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財政等部門按合同約定從該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土地出讓金中扣除。
其他縣(市)可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考古發掘費用按責任主體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考古發掘單位的合同約定條款支付。
第十一條市文物部門應積極培育、引進優質文物勘探市場主體,加大對全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指導做好全市考古相關工作,切實提高考古工作效率。
相關部門應按照《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在全市范圍內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前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安政辦〔2018〕74號)及本規定,進一步細化部門工作流程,配合做好全市考古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圖文來源于“文博安陽”,侵刪)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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