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看到這么一個案例《》。
湖南岳陽的劉玲(化名)在一家餐館點了碗6元的面條,她穿著高跟鞋返回座位時,在店內玻璃推拉門的臺階處摔倒受傷,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建議傷后傷休180天,護理90天,營養60天。 此后,劉玲找到餐館要求賠償,餐館方認為劉玲穿高跟鞋摔傷主要在于她自身,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劉玲起訴到要求餐館賠償損失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玲自身疏忽大意,負主要責任。餐館室內斜坡處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餐館被判承擔15%的責任,賠償3萬余元。
老讀者們看到這估計會想起我之前寫過一篇《》,這次又是這種離譜判決,簡直和稀泥到了極點。
本案核心爭議點,其實并不在于餐館是否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這一點法律有明確規定,關鍵在于法院判決餐館承擔15%責任的這個比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圍”。
法院認定劉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是餐館的常客,對當時所處環境相對熟悉;且事發時地面沒有明顯油漬水漬,餐館也已采取防滑措施,其他往來行人均未出現滑倒 。
在這些前提下,判決竟然仍讓餐館承擔部分責任,相當于變相減輕了成年人自身重大過錯的分量。有網友不禁調侃,要是按照這樣的邏輯,在馬路上摔倒是不是也可以去追究道路管理方的責任呢?在法庭摔倒,能怪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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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確要求經營者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其義務并非是無限的。當事人所在的餐館并非什么高檔酒店,其環境通常只是服務于基本就餐功能。
如果要求一家普通餐館,為了應對“穿高跟鞋行走”這一特定行為,而對店內每一處普通臺階都進行特殊改造或設置額外警示,這顯然超出了社會公眾對“合理限度”的普遍認知,也給眾多小本經營的商家帶來了不合理的負擔。非要這么做的話,成本肯定只能均攤到普通顧客身上,到頭來誰都不會高興。
而且這類判決看似“平衡”了雙方利益,實則傳遞出一種不良信號——只要在經營場所受傷,無論自身過錯多大,總能找到商家的一些“瑕疵”來分攤損失。這無疑容易誘發“按鬧分配”的傾向,使本應清晰的權責界限變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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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案件之所以這么判,大概率是為了追求“案結事了”而非“是非分明”。 法官可能更側重于快速化解當下矛盾,避免案件上訴或引發更大爭議,從而采取一種“各打五十大板”的策略,讓雙方都能部分接受結果。
如果接受不了,那就調解,看你們耗不耗得起。此外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商家過錯不明顯,法官也可能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判決其給予一定補償,以求“息事寧人”。
歸根結底,公眾對此案判決的質疑,并非否定餐館應負起基本的安全保障責任,而是擔憂司法在實踐中過度擴大解釋“合理限度”,從而削弱了“每個人應為自身選擇和行為負首要責任”這一社會基石,到時候只會人人自危。
所謂安全,既需要經營者創造環境,但更離不開每個成年人對自己的負責。一份好的判決,不僅應定分止爭,更應守護清晰的權責界限,引導社會形成健康的風險共擔觀念。
一味地和稀泥,只會加劇權責對立乃至性別對立。當然現在這種情況,只怕已經收不住手了,時候到了就一起面對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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