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譚某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七十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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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6日凌晨1時許,吸毒人員張某(另案處理)、吳某(另案處理)來到被告人譚某某家中,譚某某販賣給張某一個重約0.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零包,獲得毒資170元,隨后三人一起吸食了該冰毒零包。同年8月12日,譚某某在強制隔離戒毒所主動向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譚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屬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從重處罰。鑒于譚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且認罪認罰,經綜合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譚某某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來源:芷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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