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江蘇網站消息:南通華熙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及其從屬,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一款,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該當事人進行罰款的處罰,處罰金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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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10月,南通華熙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南通安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為通州區第九園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小區高層業主(住用戶)收費標準為物業公共服務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3元,以產權面積為準,地下停車位每月35元,含衛生費、電費等,公共能耗費(電梯、水泵、空調、監控機房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產生的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費用)300元/戶/年。 費用收取方面,2016年10月至2023年12月,當事人因時間久遠,只能提供總收入金額,無法區分公共能耗費、車位費、物業費等明細;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當事人共收取公共能耗費194043.5元,車位費184849元。 公共能耗費支出方面,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當事人因時間久遠,無法提供數據;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支出電費560118元,水費無法計算;2023年1月-12月公共能耗費共支出131584.7元;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共支出公共能耗費195946.6元。 根據財務資料和當事人的電費匯總表說明中記載顯示,當事人在公共能耗費中支出了小區公共區域的照明、電梯、監控、綠化等公共水電費,及地下汽車庫公共設施設備電費,即公區用電均從公共能耗費預算科目列支。當事人2016年10月起將本應納入地下停車管理成本的地下停車場照明費列支在公共能耗費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變相提高了小區的車位管理費。 當事人公共能耗費中支出電費的統計口徑來源于向供電單位繳納所有小區公共區域的電表電費,包括表名為“南通市通州區先鋒鎮青年東路第九園地下車庫消防水泵風機” 的5個(戶號為8107739632、8107739641、8107739642、8107739635、8107739638)地下區域的供電局計量裝置。經核實,上述5個電表雖覆蓋了地下停車場照明的電路,但并不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當事人未對地下停車場照明另行加裝電表,當事人統計公共能耗費時直接引用小區繳納電費的數據,未將上述地下停車場照明費予以剔除;且通州區第九園小區地下車庫原先共有照明燈200個左右,功率均為30瓦,部分正常使用,部分損壞未修理,故當事人無法準確計算出第九園小區的表名為“南通市通州區先鋒鎮青年東路第九園地下車庫消防水泵風機”等5個電表中用于地下照明的電費準確數額,2016年10月至案發,變相提高車位管理費的行為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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