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了這么一個案子——《》,省流版:
一名在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就讀的大學生宋婷婷,在實習期間受公司指派,于交通路口看守一輛違停的貨運車輛。在交警劉楊對違停車輛依法開具罰單時,宋婷婷出言阻止并辱罵,在被交警拉住時,其突然轉身擊打交警一拳,導致對方鼻骨骨折,后經鑒定構成輕微傷。 宋婷婷被抓獲后,認罪態度良好,并對受傷交警進行了賠償且獲得了諒解。公安機關以涉嫌襲警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律師提出,宋婷婷系剛成年的在校學生,且為初犯、偶犯,案發后深刻悔罪并積極賠償,建議不予起訴。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宋婷婷的行為雖已構成襲警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并已賠償諒解,符合從寬處理條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堅決維護執法權威的同時,兼顧對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者的教育挽救原則,展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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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活久見!該女子辱罵并毆打交警導致輕微傷,已經構成襲警罪了, 依據兩高一部的指導意見,一般不得適用緩刑。這?居然也能給爭取到不起訴!憑什么呢?誒,就憑她是個幸運的、精準猜中了所有“免罪金牌”的年輕女子。
該女子得以全身而退,充滿了令人不適和惡心的特權意味。本案充分利用了法律的彈性空間,完成了一次針對特定人群的“法外開恩”。
這個宋婷婷的身份是個剛成年的在校女大學生,這就是一個在司法同情心天平上占盡優勢的標簽。先說大學生身份,這意味著她的人生大概率“前途光明”,因此值得“挽救拉一把”。
那話又說回來了,假如是一個外賣小哥、快遞師傅或者工地工人因為同樣的理由毆打了交警,他們能被如此“挽救”嗎?他們的人生會不會值得被如此小心翼翼保護?我想答案并不難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與平等之間也是有區別的。
然后再看“剛成年”這個標簽,這無疑成了宋婷婷“不懂事”、“沖動”的完美注釋。但很多時候這種說辭根本站不住腳,假如是個17歲的少年毆打了警察,結果會怎么樣呢?恐怕就是一句“已經接近成年,應該具備基本判斷力”的說法了。一根筋,兩頭堵,怎么說都有理。另外還有個最關鍵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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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我久了的讀者都知道,我以前寫過諸多類似的同案不同處理的案例,大家也都看到了什么叫區別對待。 我們必須直視一個司法現實:在情節類似的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通常更容易被認定“情節輕微”,更容易獲得同情和寬宥。
但凡是個男的,絕對不會這么輕易放過,在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都能找到支撐。這種基于性別的“司法憐憫”,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合訂本常看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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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們還能夠看到,金錢真的是萬能的——“同日,宋婷婷賠償劉楊并取得諒解”,這句話看上去輕描淡寫,但卻是相對核心的一環。它赤裸裸地表明,只要賠償到位,獲得當事人諒解,哪怕是襲警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可以轉化為一場“民事糾紛”式的和解。
這到底向社會傳遞了一個什么信號?是不是意味著只要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擺平”受害者,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購買”到司法豁免權?
那個被她打斷鼻骨的警察劉楊,他的傷痛和尊嚴,最終被標上了價格,并成功支付——鑒于以往案例,我認為這名交警自己怎么想并不重要,反正落后版本的相關老登領導一定會勸他大度,不然就會穿小鞋,自己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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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尋味的是,法律設立“襲警罪”的初衷,本是用最嚴厲的態度捍衛執法者的尊嚴和安全,構筑社會秩序的底線。但此案的結果,卻將這條剛性底線變成了可伸縮的橡皮筋。
交警劉楊在光天化日之下執行公務,卻被一個他正在執法的對象公然辱罵、并毆打至骨折,導致輕微傷。這已經是對執法權威最直接的踐踏。然而,最終的處理結果卻是“不起訴”。
這相當于向所有執法者傳遞了一個冷酷信號:你的安全與否,取決于襲擊者的身份、年齡、家境和悔罪態度,而不是法律鐵一般的保護。
今天可以因為施暴者是一個“年輕女大學生”而不起訴,明天的案件會不會因為另一個別的疊滿buff身份而再次網開一面呢?如此一來,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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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法嚴懲做到了嗎?
這起案件的的本質就在于:一套為“她”量身定做的組合拳,巧妙地利用了“教育挽救”、“賠償諒解”等司法政策,繞過了“襲警必嚴懲”的剛性原則,完成了一次情大于法的裁決。就這還好意思炫耀“剛性法律下的柔性裁量”。
它憑借的不是法律的絕對公正,而是身份、性別、經濟能力和司法裁量權的一次精準耦合。它維護了那個“幸運兒”的前途,卻明顯犧牲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信仰,也捅穿了執法者身上那層本應堅不可摧的法律鎧甲。
本案與其說是“法律藝術”的勝利,不如說是現實世界中,身份政治和司法資源不平等的一次赤裸裸的展現。前幾天那個也讓人覺得莫名其妙,好像法院是她家開的一樣。
你說某個群體懂法吧,卻經常搞抽象;你說她們不懂吧,偏偏又能摳盡所有法條去選擇性地處理案件。或許正如愛學外語的陳清泉陳院長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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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諸位就自求多福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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