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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與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一家餐飲管理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雙方約定王某持股51%(負責日常經營),李某持股49%(僅出資不參與管理),公司章程未對表決權、利潤分配等事項作出特殊約定,僅載明“股東會決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普通事項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023年,公司盈利50萬元,王某主張按“貢獻度”分配利潤(要求自身多分10萬元),李某則堅持按股權比例分配,雙方協商無果。同年,王某為擴大經營計劃引入新股東增資200萬元(增資后王某股權稀釋至34%,李某稀釋至32.7%),李某以“新股東資質存疑”為由拒絕同意。
因李某反對,增資方案在股東會表決時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導致公司錯失發展機遇,后續因資金鏈斷裂陷入虧損。王某認為李某濫用股東權利,訴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李某反訴王某未按股權比例分配利潤,要求賠償損失。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兩項關鍵認定:
1.利潤分配爭議:公司章程未約定“按貢獻度分配利潤”,根據《公司法》規定,應按股權比例分配。王某主張多分利潤無合同與法律依據,判決王某向李某補足未足額分配的利潤24.5萬元(50萬元×49%)。
2.公司解散請求:李某反對增資的行為屬于合法行使股東權利,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股東矛盾已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解散條件,駁回王某的解散請求。
最終,雙方雖未解散公司,但長期內耗導致公司持續虧損,2024年雙方達成和解,李某退出股權,公司由王某單獨經營,王某向李某支付股權回購款45萬元。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51%“相對控制權”的局限性
持股51%僅能對“普通事項”(如日常經營決策、小額支出)行使控制權,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引入新股東等“重大事項”,仍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本案中,王某雖持股51%,但增資方案因李某反對(49%表決權不通過)未達法定比例,直接體現了51%股權在重大決策中的“控制權缺口”。
2.“資本多數決”與股東權利的平衡
若無特殊約定,利潤分配、表決權行使均按股權比例確定,與“股東是否參與經營”無關。本案中王某以“貢獻度”主張多分利潤,本質是混淆了“股權權利”與“勞動報酬”——若王某負責經營,可通過約定“崗位工資”或“績效獎金”體現勞動價值,而非直接突破股權比例分配利潤,否則將侵犯持股49%股東的合法權益。
3.股權稀釋后的風險加劇
51%對49%的股權差距僅為2%,一旦公司引入新股東或進行股權激勵,極易導致股權稀釋。如本案中計劃增資后,原股東持股比例均低于34%,雙方均無法單獨阻止重大事項,可能陷入“決策僵局”,甚至出現第三方股東坐收漁利的情況。
律師寄語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權結構設計直接關系到股東的控制權與公司未來發展。51%對49%的股權比例常被視為“平衡且可控”的選擇——持股51%的股東看似掌握相對控制權,持股49%的股東也能獲得一定話語權。
但司法實踐中,這種結構卻頻繁引發股東糾紛。從本案可見,51%對49%的股權結構并非“萬能方案”,其僅適用于股東高度信任、決策分歧較少的場景。若要采用此結構,建議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約定:①特殊事項的表決權規則(如“日常經營事項由持股51%股東單獨決定”);②利潤分配與勞動報酬的區分方式;③股權稀釋時的“反稀釋條款”。唯有通過精細化的規則設計,才能避免“看似平衡,實則內耗”的困境,保障公司穩定發展。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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