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雷女士等人系廣西某村房屋共有人,持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2023年10月,房屋被部分拆除。原告主張未簽訂補償協議、未收到任何行政決定,遂以區政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區政府否認授意拆除,稱此次強拆是征拆中心委托的施工方“誤拆”,主張其非適格被告;盛廷律師則認為,征拆中心為區政府下屬單位,拆除后果應由區政府承擔。這一觀點也為后續法院認定責任主體提供了關鍵法律依據,同時也體現了“專業征收補償律師”在厘清復雜行政關系中的重要作用。
區政府更是認為房屋位于征收范圍,補償款已提存,拆除無主觀故意,因此不屬于違法強拆;盛廷律師認為,拆除發生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作出前,且未履行催告、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程序嚴重違法。要知道,無論是依據“農村宅基地拆遷賠償標準”還是通用的“拆遷補償標準”,合法拆遷都必須嚴格遵循程序,區政府的辯解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在律師的幫助下,法院最后判決認為拆除實施早于責令交地決定,且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行政強制法》法定程序,構成違法。
庭審信息
案號:(2025)桂01行處133號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等6人
被告:某區人民政府(下稱“區政府”)
第三人:某區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
訴求:依法確認被告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蒙子艷律師 覃秋嬋律師(實習)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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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子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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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秋嬋律師
復議觀點
法院認為
關于被訴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原告房屋位于經批準的征收范圍內,市自然資源局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補償方案公告,2023年10月8日又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原告限期交出土地。
根據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政府在責令交地后,若原告不服或未履行,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自行拆除。且原告房屋實際被拆除早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作出的時間,即未經過責令交地、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某區房屋征拆中心即組織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此種行為屬于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缺乏執行依據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和行政強制的程序要求,應確認違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市某區人民政府對原告雷某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市某區人民政府對原告雷某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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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明確了行政機關在拆遷中的程序義務,也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當面臨拆遷時,若發現拆遷方未按“025年拆遷補償標準”制定方案、未提供“拆遷補償明細”、跳過法定程序實施拆除等情況,應及時通過專業法律途徑維權,無論是委托“拆遷律師”代理案件,還是通過“拆遷免費法律咨詢”了解基礎權益,都能有效避免因程序不熟悉而錯失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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