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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羅英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帆,湖南大學法學院。文章來源:《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25年第4期,轉自中國市場監督管理學會公號。注釋及參考文獻已略,引用請以原文為準。
摘要
當前,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際劃分的顯著性差異所引發的“類案不同罰”等問題,亟需市場監管部門深入研究。區域協調的必要性根植于制度統一性、執法公信力與技術適配性三重維度的現實需求。裁量基準創設依據模糊導致規則碎片化,地方逐底競爭加劇市場分割,算法“黑箱”侵蝕程序正義——這三重矛盾相互交織,形成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系統性風險。需以“公平—效率”動態平衡為價值導向,從厘清規則制定權限、完善利益衡平程序、優化技術治理機制三個維度提出系統性治理對策。
引言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這一重要部署為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指明了方向。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直接關涉市場秩序穩定性、市場主體權益的平等保護以及行政效能可持續性的基礎性制度。然而,當前市場監管領域的裁量基準呈現出顯著的區域差異化特征:一是基準制定差異,地方裁量基準數量龐大,權限劃分模糊;二是利益追求差異,地方“逐底競爭”與政策工具化;三是技術應用差異,數據標準不統一與算法透明度不足。由此引發的“類案不同罰”問題存在從個案爭議演化為系統性治理難題的風險,直接沖擊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制度根基。完善我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既要面對市場監管系統內部顯著存在的區域性差異,又要考量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均衡發展問題,如何協調好二者的關系并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成為市場監管法治化進程中亟待回應的問題。本文以“公平—效率”的價值平衡為邏輯主線,分析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的現實必要性及面臨的現實梗阻,并探討如何通過構建區域協調機制,在尊重地方治理差異化需求的同時實現裁量基準的法治統一。
一、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的現實必要性
推進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區域協調,根植于制度統一性、執法公信力與技術適配性三重維度的現實需求。從規范層面看,區域協調是消除地方規則割裂、構建統一市場制度的必然要求;從價值層面看,其是彌合形式合法與實質公平鴻溝、重塑執法公信力的關鍵路徑;從技術層面看,其是破解數據“孤島”與算法“黑箱”、釋放智慧監管效能的底層支撐。三者共同構成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的正當性基礎,對市場監管法治的有序建構具有重要意義。
(一)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制度性保障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有利于形成統一的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破除市場分割。當前,我國市場仍面臨“制度性交易壁壘”,在市場監管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表現之一就是“類案不同罰”。如2019年發生在上海市不同區的兩個案例,兩家公司都是“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前者違法貨值金額和認定違法所得金額都為525元,后者貨值為33.6元、違法所得認定為21.6元。對兩家公司的處罰結果都是沒收違法所得,但前者罰款為5000元,貨值較低的后者反而罰款20000元。“類案不同罰”現象折射出地方裁量基準的差異化,直接導致企業跨區域經營合規成本攀升,形成“一地一策”的區域市場分割。經濟欠發達地區因財政資源有限,可能傾向于通過降低罰款額度吸引投資,而相對發達的地區更注重通過高額罰款維護市場秩序。在缺乏統一規則或協調機制的情況下,不同地區之間的“逐底競爭”現象不僅扭曲了市場信號,還可能導致監管套利,從而破壞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市場監管公平統一、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核心在于要素自由流動與規則統一,完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利于形成統一的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制度性保障。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能夠降低經營主體因規則差異而產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等發布的《2024年中國市級政府財政透明度研究報告》顯示,多數城市的財政信息公開仍不完善,財政透明度不足直接反映出地方行政規則的不透明性,這可能增加企業跨區域經營的合規成本。2022年8月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要求通過“層級統合機制”實現規則整合,其本質是通過法治手段消除地方性規則的外部性。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區域協調機制可通過“負面清單”等方式明確地方自主裁量權的邊界,既能維護法治統一性,又能兼顧地方治理靈活性,為市場主體提供更為公平的市場競爭和監管環境,最終為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穩定的制度預期。
(二)為強化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公信力補齊制度短板
執法公信力是政府權威的基石,“類案不同罰”現象嚴重削弱了公眾對執法公正的信任。實踐中,地方基于經濟發展水平、財政需求等非法律因素調整裁量幅度,導致形式合法與實質公平的失衡。行政處罰“類案不同罰”形式上可能符合地方行政裁量規則的要求,實質上卻是將裁量權異化為“政策工具”。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有利于靈活運用“過罰相當”原則,增強執法公信力。裁量基準的法治化需在“規則之治”與“個案裁量”之間尋求平衡。《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過罰相當”原則,可以有效解決處罰規范明確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的困境,更有助于實質正義的實現。有學者認為,在市場監管執法中,過罰相當原則有三種不同的核心功能:劃定市場監管執法權的運行邊界、確立法律法規與裁量基準的變通逸脫機制、為其他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提供載體依據。可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可以形成與實踐需求更為適配的裁量基準,減少執法者的主觀恣意,更好地發揮“過罰相當”原則的作用,由此達成“規則之治”與“個案正義”的平衡。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有助于以程序公開與公眾參與約束裁量恣意,維護行政執法工作的權威性。根據《工作意見》要求,裁量基準的制定應遵循公開、公眾參與原則。如廣東省在修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時,通過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吸納企業、行業協會和公眾意見,最終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等情節納入修改后的“應當或可以從輕或減輕”的裁量基準體系中。此類程序不僅可以增強裁量基準的民主合法性,還可以通過利益相關方的博弈實現實質公平。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可推廣先進經驗,倒逼裁量基準的透明化與民主化。有學者認為,從根本上來說,裁量基準的控權邏輯是行政自制。裁量基準的制定、公開、執行等問題,都只能依靠行政機關的道德感悟,而不能直接通過外部手段予以強加。這可能導致實踐中各地行政機關對于裁量基準的公開程度不一。裁量基準的區域協調有助于促進區域間的公平競爭,促進區域間裁量基準制定等先進經驗相互借鑒,也能避免部分地方行政機關因公開壓力而延緩或回避行政裁量基準的制定與公開,減少因裁量基準的差異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同時,公開的裁量基準有助于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可預見性,增強其對行政決定的信任,提升執法公信力。
(三)為提升數字政府時代智慧監管效能提供標準化支撐
在數字政府建設背景下,智慧監管已成為提升執法效率的核心路徑。截至2024年12月底,福建、山東、江蘇等省紛紛建成省級智慧監管一體化服務平臺,但算法模型中缺乏統一的裁量參數標準,導致“數據孤島”與“算法歧視”并存,容易出現某地監管系統因未納入部分地區案件數據,算法自動生成的裁量建議顯著高于或低于實際執法水平的問題,引發企業投訴,反而降低了執法效率,更侵蝕了市場主體對智慧監管的信任。完善區域協調機制聚焦數據標準化的“基礎性作用”,延伸至算法透明化的“高階治理”,形成“數據→算法→價值”的遞進鏈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可以統一數據分類與裁量參數標準,為智慧監管提供底層邏輯支撐,破解“數據孤島”與“算法歧視”問題。在數字政府建設背景下,市場監管的數字化轉型已從“技術賦能”邁向“規則重構”階段。當前,區域間裁量基準的差異直接體現為數據分類、要素權重及量罰幅度的不統一,而根據這些裁量基準數據訓練出來的大數據模型也可能產生明顯的選擇偏好和傾向。由于大數據模型是由人制作的,數字技術在應用環節難以完全中立,并且會以更加隱蔽的方式規避程序中立性要求,可能出現A省將“違法情節嚴重性”量化為銷售額的10%,B省則采用固定金額閾值,導致同類行為在不同區域的算法模型中觸發截然不同的處罰建議。“數據孤島”的根源在于區域間數據分類與錄入標準的不統一,“算法歧視”的本質是裁量參數的區域化差異被技術放大。完善區域協調機制可以通過統一數據分類與裁量參數標準,破解“數據孤島”與“算法歧視”的技術困局,這一過程本質上是法治統一性與技術理性深度融合的體現,契合智慧監管目標。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強化算法透明度與解釋性標準,可消解“黑箱監管”的合法性危機,推動技術治理轉向“公平可溯”。實踐中,由于部分地區的裁量模型未公開參數邏輯,導致企業難以預判處罰結果,甚至出現“同案異罰”的系統性偏差。市場監管行政處罰如果使用了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術,對相對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這種技術影響處罰決定的方式作出解釋。通過區域協調,整合各地區的監管資源和技術力量,形成監管合力,促進各地區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共同應對跨區域的算法問題,進一步統一算法可解釋性的標準和要求。如通過建立跨區域的算法監管平臺,實現對算法的實時監測和風險預警,提高對算法的監管效率和效果。區域協調機制不僅能夠釋放智慧監管效能,更能以技術剛性約束裁量恣意,最終實現“數據驅動”與“規則之治”的深度融合。
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面臨的現實問題
在規范與事實的框架內審視,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區域協調困境呈現出多維度的復雜性。從宏觀制度層面來看,立法權配置模糊引發裁量規則碎片化,這是制度設計在規范上的瑕疵;從區域利益博弈的事實層面分析,地方逐底競爭導致市場分割,反映出各地在利益驅動下的現實選擇;而從技術應用的事實層面考量,算法“黑箱”侵蝕程序正義,揭示出技術在實際運用中的異化問題。這三重矛盾相互交織,不僅涉及規范與事實的雙重困境,更形成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系統性風險,對市場監管的統一性和有效性構成嚴峻挑戰。筆者擬從規范、利益與技術三重維度切入,系統剖析區域協調面臨的現實問題及其深層矛盾。
(一)規范創設依據模糊與調整滯后
裁量基準制定權法律依據模糊,導致區域間的裁量基準出現大量重復并流于形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雖賦予行政機關制定裁量基準的權限,但未明確地方權限劃分的具體標準。實踐中,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常依據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10月印發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地方基準,但該文件僅規定了“結合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未對地方自主權的邊界作出清晰界定。地方行政機關常以“地區實際”為名行使裁量權,大量制定地方裁量基準,導致地方裁量基準重復化、形式化與滯后化。據初步統計,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有1000多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有1200多個,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近3000個。這種立法模糊性普遍存在于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使得地方裁量基準呈現“碎片化”特征,加劇了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不確定性。
地方裁量基準的修訂普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需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類型隨經濟發展快速演變,但地方裁量基準的修訂周期普遍滯后于實踐需求。《指導意見》和《工作意見》都明確規定要建立“行政裁量基準動態調整機制”,但實踐表明,對于新經濟新業態帶來的違法問題,相關規范的制定明顯滯后。以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為例,2023年1月至4月,北京市12345熱線共收到關于直播帶貨投訴9615條,平均月投訴量2404條,反映出當前直播帶貨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較為突出。依照目前法律規范,存在網絡營銷違法行為責任主體的認定困難等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多數省份仍沿用2020年制定的基準,未將“虛假流量刷單”“直播間誘導消費”等新型違法行為納入裁量考量。動態調整機制的缺失不僅削弱了裁量基準的適應性,還導致執法實踐中“舊規治新案”的困境,難以實現“過罰相當”原則的實質要求。裁量基準更新周期過長的地區,企業因規則不明確引發的合規爭議數量顯著增加。這種滯后性不僅損害執法公信力,更使經營主體陷入“合規無據”的困境。
(二)區域利益博弈下的公平失衡
地方監管“逐底競爭”的經濟動因背離“過罰相當”原則,侵蝕執法公正性。區域協調的深層阻力源于地方利益博弈引發的結構性失衡,部分地方政府可能為追求經濟增長與政績考核,通過裁量基準的差異化制定進行“逐底競爭”,實質架空法治統一性。地方政府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為了吸引企業投資、促進經濟增長,傾向于采取一種降低監管標準、放松監管力度的競爭策略,在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為“免罰清單”的濫用。豁免機制雖與《行政處罰法》的教育優先原則相契合,但缺少必要制度機制約束過度弱化懲戒功能的行為。尤其在商事領域,大量輕微違規行為被納入免責范疇,此類行為雖表象輕微,實則存在隱蔽性危害與社會擴散風險。經營主體有著逐利的本質,低成本高收益極易誘發示范效應——不僅可能引發同業主體的效仿沖動,更易形成違法主體的路徑依賴。部分制定層級混亂、位階低的地方免罰清單可能有縱容市場主體的傾向,便于地方政府維護從業人員權益與適度包容非重大過失行為,可能成為地方“逐底競爭”的政策工具。這種基于經濟考量的“政策工具化”裁量,雖可短期內刺激地方經濟,但直接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過罰相當”原則,導致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處罰力度脫鉤。
裁量基準的區域分化還可能迫使跨區域經營主體制定差異化合規策略,顯著增加隱性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裁量基準的區域分化實質上是地方治理權與法治統一性原則的結構性沖突。行政機關通過裁量基準的差異化制定,在形式上雖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授權邏輯,但部分行政機關隱性創設的“制度性交易壁壘”實質上背離了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頂層設計精神。此類壁壘通過提高企業跨區域合規成本,迫使市場主體被動適應地方規則差異,形成“監管套利”與“規則規避”并存的非正常競爭生態。這種因規則分裂產生的交易成本具有顯著的負外部性——企業需額外投入資源,建立區域化合規體系,導致資源配置效率降低,與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素自由流動目標背道而馳。
(三)智慧監管效能與“個案正義”呈現沖突
區域間數據標準不統一加劇智慧監管的效能提升訴求與個案爭議的現實沖突。各省市基本已經建立各自的智慧監管服務平臺,但區域間裁量要素分類與數據錄入標準差異顯著,“建立高效權威的信息共享機制”這一要求在智慧市場監管中實現程度還不夠。這種數據標準化缺失導致算法模型無法有效識別跨區域案件的關聯性,使算法模型陷入“區域性訓練偏差”——系統基于本地數據生成的裁量建議難以適配跨區域案件的法律評價需求,從而引起個案爭議,其結果是智慧監管從“技術賦能”異化為“規則差異”的工具,與《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全國統一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的建設目標形成價值背離。智慧監管的效能追求與個案正義的價值堅守亟待通過數據標準化實現再平衡。
部分智慧監管系統未公開算法權重設置與計算邏輯,有損行政公開原則。在自動化行政處罰過程中,對違法事實的分析與處罰是通過算法規則適用既定的算法程序進行處理的,整個決策過程都處于不透明狀態,行政機關難以參與到決策過程中,更無法向行政相對人說明決策理由。區域間裁量基準的差異通過算法“黑箱”隱蔽其破壞執法公信力的一面,并加劇地區之間的裁量基準差異,既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的“透明性與可解釋性”,也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裁量基準公開”原則。
算法對裁量基準的機械化適用導致“個案正義”受損。數字化工具大幅縮短了案件處理周期,但嚴格遵循算法邏輯運行的裁量系統無法體現處罰裁量所蘊含的價值衡量。執法人員利用算法自動化決策得出的處罰決定,從某種角度看也是怠于行使行政裁量權的表現。這種效率與公平的價值沖突凸顯了技術工具與法律原則的鴻溝,若缺乏區域協調機制,智慧監管可能異化為“一刀切”執法的助推器。當算法將復雜法律判斷簡化為數值計算時,裁量基準的“規則剛性”可能異化為“技術的無意識壓迫”,在執法領域則表現為技術效能對法律價值的僭越。算法對歷史數據的路徑依賴可能固化區域差異,系統將自動強化這一傾向,形成“算法歧視”的惡性循環。
上述問題表明,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區域協調困境是制度缺陷、利益沖突與技術異化共同作用的結果。裁量基準創設依據模糊導致規則碎片化,地方逐底競爭加劇市場分割,算法“黑箱”侵蝕程序正義——這三重矛盾相互交織,形成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系統性風險。
三、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的具體對策
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區域協調困境,本質上是制度設計、利益平衡與技術治理三重矛盾的疊加。破解這一困局,需在規范和事實之間往返,以“公平—效率”動態平衡為價值導向,從厘清規則制定權限、完善利益衡平程序與優化技術治理機制三個維度,構建系統性治理對策。唯有如此,方能推動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從“區域差異”走向“協同共治”,實現裁量基準的法治統一與效能優化,為市場監管現代化提供堅實保障。
(一)規范基準制定權限與動態評估機制
一是構建“負面清單+正面授權”的雙向約束框架,劃定權限邊界。行政機關雖享有裁量基準制定權,但該權限需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對于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或全國統一市場秩序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法律保留”明確中央專屬立法權,地方不得自行創設裁量規則。對此,《工作意見》明確規定,“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或者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對中央層面明確禁止地方自行裁量的領域,如跨區域經營、壟斷協議等涉及全國市場統一的事項,應直接適用國家統一裁量標準,地方不得另行制定差異化規則。2025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明確規定了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最高罰款數額不超過五百萬元,統一全國處罰上限幅度,地方無權擅自調整。此模式既符合“重要事項保留說”的法理要求,亦能以統一透明的執法尺度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同時,應優化免罰清單以提升執法效能,促進監管良性互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通過“負面清單+附條件豁免”機制來優化負面清單在實踐中的適用,如對涉及公共安全(如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的違法行為,明確禁止免罰事項并通過負面清單公開或者實行附條件免罰。此外,還可在促進裁量基準區域協調的過程中,同步提升免罰清單的規范層級和適用范圍,嚴格規范免罰清單的適用。
二是對于地方特色產業或區域性風險監管對象,允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法定幅度內細化裁量參數,賦予地方有限裁量空間。如2022年底,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印發《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從違法行為名稱、法定依據、裁量階次、具體標準和適用條件五個方面,對登記注冊、廣告、消費權益保護、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五個領域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梳理,重點明確了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及具體標準,形成具有江蘇市場監管特色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體系,體現了地方治理靈活性。
三是構建動態評估機制破解規則滯后困境。依據行政自我拘束理論,行政機關負有定期評估裁量基準實施效果的義務。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定期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對裁量基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實施效果進行全面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如委托當地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執法實證研究,吸納多元主體協同參與裁量標準優化監督,既可以緩解規則更新滯后引發的適用困境,亦能推動執法隊伍通過一線實踐積累場景化認知,提升后續裁量決策的實操適配性。在開展督導實踐的同時構建社會普法傳導鏈條,促進政企雙向法治認知迭代,形成協同治理新范式。此類程序既符合《工作意見》中“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的要求,更通過程序正義確保裁量基準的實質正當性,避免“舊規治新案”的合法性危機。
(二)完善區域利益衡平的法治化機制
一是建立法治化跨區域利益補償機制,遏制地方政府“逐底競爭”。《預算法》第十六條規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于辦理特定事項。”我國行政職權縱向向上集中,政策的決策機構與實施機構呈上下對口形態設置,同級別政府之間的職能、權責有限,很難在該級別完成整體性橫向協調。因此,可借鑒歐盟“最低標準協調”(Minimum Harmonization)模式,即在中央層面設定裁量基準的底線標準,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需求提高處罰力度,但不得降低標準。此類設計既能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又能為區域發展留出政策空間。中央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特定地區進行補償,但其前提是補償標準需與裁量基準執行效果直接掛鉤。如可以設立“市場監管執法協調基金”,對于可能因為嚴格執行全國處罰標準而導致投資吸引力下降的地區給予一定補償,并將該筆補償基金專項專款用于提升智慧監管效能和優化營商環境,遏制地方政府降低執法強度的經濟動機。
二是探索建立區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體化工作協同機制。2022年3月16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嘉興市嘉善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底線的違法行為,三地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積極探索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等內容。這是跨區域探索建立市場監管領域統一執法協商機制的有益嘗試,可以進一步推廣此類有益探索,推動市場監管交流協作常態化,特別是對于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國家重點區域,逐步探索實現全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市場監管總局可整合各地典型案例,構建“全國裁量基準案例庫”,為地方提供參考,減少“類案不同罰”現象。
三是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增強裁量基準合法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首先,應當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后積極向社會公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提升裁量基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不僅可以增強裁量基準的民主正當性,亦能通過利益博弈抑制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具體而言,可以利用政務平臺開通“裁量基準意見征集專欄”,如在“隨申辦”“浙里辦”等App收集公眾對于網絡平臺直播、網約車違規處罰等熱點事項的意見,選擇合適的意見納入裁量要素規范。這種數字化的方式能夠突破傳統區域之間的發展差異,有利于裁量基準之間的區域協調。同時,應當完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制度和說明理由制度。一方面,當前市場監管領域的聽證機制應用效能亟待提升,需重點優化聽證程序核心環節。建議構建專業化聽證主持人管理體系,通過獨立監督機制確保程序執行的中立性,強化聽證結論對執法行為的規范作用。另一方面,應完善行政處罰釋法說理機制,要求裁量依據需以規范化形式隨處理文書同步告知行政相對人,實現權力運行透明化約束。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裁量的事由進行充分說明,重點說明內容應當包括采用的裁量基準及綜合裁量影響因素,如對公共利益的考量、主觀惡性大小、是否適用免罰清單等。
(三)提升區域間裁量基準的標準化透明化
一是增強算法自動化決策透明度,推動基準透明化。《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相對人行使算法解釋權的法律依據。算法解釋權是指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對其算法決策的依據和過程進行解釋。算法解釋權的落實能提升算法決策的透明性和程序正義。通過行使算法解釋權,相對人可以更好地理解算法決策的邏輯和原理,判斷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市場監管部門應公布算法自動化決策應用清單,讓群眾知悉算法自動化決策的行政活動類型。當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區域差異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時,可以尋求救濟,如在算法自動化行政處罰損害自身權益時要求人工介入,明確責任主體等救濟措施從而倒逼各區域算法自動化決策透明度達到一致,凝聚監管合力,提升市場監管的智慧監管效能,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實現區域間裁量基準的協同與統一。
二是構建算法訓練數據的跨區域共享機制,促進裁量基準標準化。當前,東部地區因案件數量多、類型全,且算法產業發展快速,其數據在算法模型訓練中占據主導地位,導致模型對西部地區的適應性不足。數據的收集對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數據不可輕易公開,算法模型如何完成對數據的分析并作出決策的過程也不透明,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因此,應構建算法訓練數據的跨區域共享機制,推進各地區間算法模型共同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可依托全國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和大數據收集,歸集典型案件裁量數據并制定“基準區間”,要求地方在區間內細化規則;建立統一的裁量參數體系,明確“違法情節”“社會危害”“主觀過錯”等核心要素的量化標準。以食品安全案件為例,“致病性微生物超標”應較“標簽瑕疵”賦予更高權重,從而在算法模型中自動生成更高罰款建議,還可建立“數據配額制度”,要求算法模型必須覆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與產業結構的樣本,確保裁量結果的區域均衡性。
結語
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的對策,需以行政法學理論為基石,以“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平衡為主線,通過權限法定化、程序協作化、技術標準化三重路徑,構建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區域協調的系統性方案。權限劃分需恪守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原則,區域協作需以利益補償為支撐,技術治理需以數據互通與算法透明為保障。唯有如此,方能實現裁量基準從“地方工具”向“法治載體”的轉型,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石。這一路徑既呼應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要求,也為破解“同案不同罰”問題提供了可行方案。未來,需進一步強化中央立法統籌、深化區域法治協作、推動技術治理創新,最終達成公平與效率的動態平衡,彰顯市場監管現代化的法治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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