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法官問‘你之前是不是承認過欠他錢’,我隨口說‘好像提過’,結果判決下來直接按我‘欠錢’判了!”不少人打官司時,因為一句無心的話吃了大虧 —— 這就是法律里的“自認”,堪稱當事人最不利的操作,今天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就說清楚咋避開這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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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先搞懂 ——“自認”是啥?一句話可能坑了自己
按《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自認”就是打官司時,你自己說的、或者明確承認的 “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比如:
你告別人欠錢,法官問 “你之前是不是說過‘利息可以不用給’”,你說“是”,這就是自認,之后再想要利息就難了;
別人告你占了他的地,你隨口說“我是用了一點,但沒占多少”,就算你沒真占,這句話也可能被認定成“你承認占地”。
簡單說,就是開庭時說了“對自己沒好處的話”,哪怕是無意的,也可能被法官當作事實,直接影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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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要警惕 ——“自認”的后果很嚴重,直接省了對方舉證
別覺得“我隨便說說沒關系”,一旦構成自認,后果遠超想象:
對方不用舉證了:本來對方得拿證據證明“你欠他錢”“你占他地”,你一自認,他啥證據都不用拿,法官直接信你說的;
法院直接認事實:不管你是故意說的,還是沒聽清、記錯了隨口答的,只要是明確承認,法院就會認定這個事實是真的;
大概率會敗訴:比如你被起訴欠5萬,你自認“確實借了沒還”,哪怕你后來想改口說“已經還了”,也基本沒用,大概率會判你還錢。
第三點:記牢了 —— 開庭時這3個時刻,最容易“自認”
最容易掉“自認”坑的,就是開庭時的這幾個環節,一定要小心:
法官詢問環節:法官問“你對對方說的XX事實認不認可”,別隨便說“認可”“差不多”,沒聽清就問“能不能再解釋下”,不清楚的事實就說“不認可,需要對方舉證”;
法庭調查陳述時:別絮絮叨叨說太多,更別主動提“我之前好像有 XX情況”,只說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不利的話一句別多講;
質證時:對方拿出證據,別隨便說“這證據里的XX是真的”,先看證據有沒有問題,有疑問就提,別輕易承認部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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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時“話多必失”,尤其是開庭時,沒把握的話別亂說,不清楚的就找律師咨詢。你打官司時有沒有不小心說錯過話?評論區和調研員小政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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