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么個事情挺無語的——
男子通過“搖一搖”加好友,與女子車內發生關系猝死9天后被發現,女子未打120并拿走手機,法院:判賠13.8萬】# 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搖一搖”加為好友,兩人在車內發生性關系后,張先生身體不適停止呼吸,張女士害怕雙方關系暴露未撥打120,還拿走張先生手機離開現場。9天后,警方在車內找到張先生的尸體。經鑒定,張先生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事發后,張先生家屬起訴張女士索賠48萬余元。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該案二審判決。法院判決張女士承擔15%的責任,賠償張先生家屬共計13.8萬余元。 紅星新聞
![]()
這事很難評,但凡性別一換,恐怕一個“過失致死”是跑不了的。但本案中女方卻僅僅被判承擔15%的責任,我說就算是“知心姐姐”在,好歹弄個三七開吧!
法院認為張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心臟病急性發作,而張女士的“未施救”僅僅是未能阻止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結果。
但我認為,張女士“拿走手機”屬于是切斷了所有外部救助的可能,不僅僅是“未施救”這一點,還是主動破壞了求救渠道。如果手機在身邊,即便張先生當時昏迷,也可能有電話接入,其鈴聲可能會引起其他人的注意,被早早發現說不定還有一線生機。
再說到救助義務,即便是在偏僻密閉空間,在共同進行明顯具有生理刺激性的活動后,一方因此活動而陷入危險,另一方的救助義務應被視為更高。而張女士的行為不僅僅是不作為,更是在危險發生后主動脫離現場并取走關鍵求救工具的騷操作,明顯是錯上加錯。
![]()
法院認為,在張先生倒下后,張女士已經意識到張先生的身體狀況異常并采取了一些簡單的施救措施長達40分鐘。這一點或許就是一道護體金身。但是,“簡單施救40分鐘無效后選擇離開”與“從未嘗試呼叫專業醫療救助”結合來看,其施救的努力更像是“無效努力”,畢竟叫個救護車,說不定10分鐘就到了,你擱這40分鐘磨洋工呢?而且這么看,最終放棄并離開的主觀過錯,明顯更為嚴重。
還有拿走手機這一條! 在案件中,這一行為可能主要被認定為逃避救助義務、放任結果發生的情節。但我卻認為,這個行為可以被單獨審視——在對方失去意識后拿走其財物,客觀上使其無法與家人聯系,主觀上是否有掩蓋事實、意圖使對方“社會性消失”的惡劣心態?這不僅是不作為,更是新的主動作為的過錯。而且,這真的不算盜竊嗎?
最后再說這倆婚外情,二人行為嚴重違背公序良俗。但女方在男方可能瀕危時,優先考慮的是自身奸情暴露的可能性,而非他人性命,這種道德抉擇的冷漠性無疑揭示了其極低的主觀責任意識。人家的命哪有她名聲重要?
![]()
在法律上,張先生的死亡主因是疾病。但我們的道德直覺會認為,“見死不救”尤其是“切斷求救渠道”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極其嚴重的惡。這種惡,不僅體現在對結果的“貢獻”上,更體現在行為本身的邪惡性質上。法律重“因果”,道德重“行為”,這中間存在著極大的落差。
而且在很多人看來,主動拿走一個瀕死之人的手機并離開,與“故意殺人”在主觀惡性上僅有一步之遙。雖然法律上因其無直接殺人意圖且死亡主因是疾病而未認定為犯罪,但這種行為的冷酷性質,無疑會讓許多人覺得15%的民事賠償,遠不足以體現其應受的懲罰和譴責。
法律判決是依據現行法規和證據做出的,但道德的判斷則源于我們內心對生命權和人性的基本尊重。我想,法律的終極目標不僅是分配責任,更是護衛善的價值和生命的尊嚴。
而這起案件無疑警示我們,生命的重量遠超任何自私的考量,在危難時刻,盡可能選擇救助而非逃避,是每個人不應逾越的道德和法律底線,當然某種情況除外,懂的都懂。
(全文完)
關注小號防失聯
為了保持正常接收推文
還望大家能夠將“少爺寫春秋”設為星標
并多多點亮右下角“在看”
拜托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