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是歷朝歷代統治者無償征調民眾從事勞務活動的統稱,加之其帶給民眾的負擔并不亞于田稅,所以不少學者也將其稱為“力役”或“人力稅”。那么明朝是如何劃分以及征派徭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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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最初將徭役分為“里甲”和“雜泛”兩大類。
里甲是將民戶按一百一十戶組織起來,分為十組。每組十年出役一次,主要負責田稅征收(含運輸)、朝廷政令的推行、配合官府捕盜等治安事務、里甲管理和處治(非盜搶殺等糾紛)。
里甲之外的徭役統稱雜泛。到了正統朝,朝廷又將雜泛中的經常性事務抽取出來歸為“均徭”。其目的是細化并落實洪武朝初的徭役派發規則,“各府州縣官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
將相關徭役以戶擁田產數劃定并造冊,“富戶多派、貧戶輕征”以防地方過度役使民力,如“有田租五十石者養馬一匹、養夫一名;田租一百石者養馬二匹、養夫二人”。至此明朝徭役正式分為里甲、均徭、雜泛三大類。
雖然洪武十年和十一年,太祖朱元璋分別下詔要求免除“見任官”和“內外官致仕還鄉者”的徭役,但優免政策不僅很快就從“悉免其徭役”縮小到“只免雜泛”,而且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也未得到落實。
景泰帝即位之初,昌平生員馬孝祖建議優免致仕官員徭役,禮部尚書胡濙回復“無例難允”。景泰三年,戶科給事中白瑩稱在京官員仍被派發雜役,“今聞各處將京官之家,編作水馬驛站等役,請申明舊章一概優免”,但其奏請朝廷未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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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將優免政策落實的是明孝宗,他不僅下詔要求“見任及以禮致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還將這一優免政策擴大到擁有功名的士子階層。只是政策被落實后,就有聰明人開始鉆空子了。
因為“均徭”是依照田產數劃定派征,只要“降低”自家的田產數額就可以減輕被派征的均徭。于是乎“詭寄”應時而生,即將自己的田產托寄在官紳名下,從而降低自家賬面田產(租)數,進而降低被派征的徭役。
這里多說一點,很多朋友覺得能提供“詭寄”逃徭役的都是有權有勢的官紳。實際上在明朝,灶戶也是“支持”詭寄的重要群體。
因為顧慮灶戶煮鹽工作太繁重(怕他們逃戶影響鹽務),所以明廷給予灶戶一定程度的徭役優免,每戶每丁免25畝對應的徭役。一個灶戶家庭如果有四丁就是100畝的“白嫖”額度,嘉靖末期浙江巡撫龐尚鵬就專門奏報過灶戶的“詭寄”行為。
惟于灶戶尚有詭寄冒濫之弊,臣巡歷所至,士民舉蹙額而相告,皆曰灶戶自優免外,應與民一體當差。然有司官又以其借口辦課為詞,止將銀差量派,全無力差。甚至所免之數,反倍蓰于所納鹽斤,故奸民避重就輕者,往往寄灶戶名下,致使民差愈重,殊為不均。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百五十七》
除此之外,還有詭寄于絕戶、女戶(明廷優免這部分民戶的徭役),甚至是捏造的假戶名下,“惟是民間詭寄田產今皆不寄于宦家,而專寄于絕戶、女戶及詭名花戶之下” -- 《(孔居正)復宋陽山撫院》。
由于難以督察,也難以杜絕這種行為。明廷就換了個方法打擊詭寄,給官紳劃定優免上限,即嘉靖二十年出臺的《優免則例》。
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 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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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超出優免數額的要照常派征徭役,而且“免”也不是照額全免。從嘉靖朝開始,各地陸續將部分徭役折銀、折糧處理(從正統朝官員就開始規模性地雇人替自己服徭役)。朝廷就在這個基礎上,只給予優免一定的“優惠”。
例如萬歷朝徽州府規定,“有免員役”每丁納銀0.0121兩、攤入田租的徭役每石折銀0.0605兩;“無免人戶”每丁納銀0.0717兩、攤入田租的徭役每石折銀0.3585兩。簡單計算可知,一品大員優免的徭役最多優免(折銀):
(0.0717 – 0.0121)×30 + (0.3585 – 0.0605) ×30 = 10.728(兩)
至于說官員通過權力超規格優免,肯定有,但不僅少(權勢必須到一定程度才行)也難長時間濫用。這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徐階了,做首輔時名下寄田數萬畝,致仕后在海瑞的嚴逼下退賣了一萬畝,其余詭寄也各回本家,“中間親友所寄,自階罷官,各見失勢不足憑依,又因官司概派,均徭加征貼役,有害無利,俱已收去”。
朝廷打擊“詭寄”,又促生出新的逃役方法“花分”。
因棄地逃戶(流民)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明朝中期開始各地陸續針對寡田者推出了優免政策,比如田產不足二十畝的民戶不再被派征“均瑤”等等。這類政策一出,自然也有鉆空子的人。
前撫意欲優恤細戶,凡民田十畝二十畝以下不得編僉,然花分之弊正在愈柝愈細耳。既開之以隙,而奸民遂藪匿其中、百畝之家分為五戶十戶、而一區隱百畝之田矣。如是者十,而一區隱千畝之田矣,如是者百、而槩縣隱萬畝之田矣 ……
《皇明經世文編·卷五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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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產多者為了逃役、減役,就冒用逃戶、乃至偽造出假戶,分攤名下田產。例如萬歷朝的吳縣知縣劉時俊,就查辦過一戶幻化出幾十戶的案子。由于不易核實查處,明廷和地方官府采用了一種笨辦法“錮田法”,即以各戶歷史登記的最高田產數為準。
此法非但不能規模性解決花分行為,還導致一些民戶反被加重征派徭役(比如家道中衰的)。問題沒被解決,還催生出新矛盾,這讓明末的徭役折銀征收愈發艱難。
所以明朝(尤其是明末)的逃避徭役并不是簡單的權力濫用問題,而是稅制落后的問題,這也是清朝會演化出“攤丁入畝”的原因。
編者附:
雖常規認為土地兼并是王朝衰亡的主因之一,但不少明史學者并不認為它是明朝財政困頓乃至滅亡的原因。比如黃仁宇在《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稅收》一書中就有種觀點,明朝的問題不是土地兼并太厲害,而是兼并的“不夠”。
黃仁宇認為明朝的應稅田畝過于碎片化地分散在大量自耕農、小地主手中,導致稅賦難以征收,過程繁瑣隱形成本高(主要是運輸以及各種逃稅逃役),更難以提高稅率,遠不如大地主管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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