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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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在溫馨的度假別墅中歡度假期,預訂的酒店卻“臨時變卦”,導致李女士無法入住,消費者能否要求酒店賠償損失?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定涉事酒店構成違約,需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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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節假日
李女士計劃攜家人享受假期。她提前通過A旅行平臺公司預訂了一家別墅酒店,入住時間為下午2點。下單時,該平臺“溫馨提示”部分寫明:住宿服務由B酒店實際提供。
然而,就在入住前夕,李女士突然收到B酒店負責人發來的微信,告知其原預訂的別墅因“業主臨時回來”無法入住,現提供另一處“更好”的別墅,需李女士自行前往。
李女士一家依約趕到新地址后,卻發現所謂“更好”的別墅實則破舊臟亂,周邊環境更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李女士當即拒絕入住,并多次嘗試聯系B酒店負責人,然雙方協商未果。
當日下午3點
眼看已超過合同約定入住時間,李女士向平臺酒店管家投訴,管家“小西”承諾“15分鐘內解決”,并提供了數家附近別墅供備選。
然而,李女士發現這些推薦酒店均屬B酒店經營,而B酒店負責人已明確拒絕李女士一家入住。更令李女士氣憤的是,下午4點,B酒店在未與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取消了訂單并辦理了退款。
此時正值假期,周邊酒店幾乎全部滿房。李女士一家拖著行李多方輾轉,直至當晚近7點才在一家民宿落腳,原定假期安排徹底被打亂。
假期結束后,李女士聯系B酒店提出賠償訴求。B酒店以“已退款”“平臺已扣分”為由,表示事件“處理完結”,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李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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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B酒店作為住宿服務的提供方,有義務依約向消費者即李女士提供合格的住宿服務,B酒店在別墅實際無法入住的情況下仍對外出售訂單,導致李女士安排好行程后又無法入住,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制的違約行為,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B酒店支付李女士相應賠償款。
B酒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B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務中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提供酒店服務的經營者應盡義務包括保障消費者安全、提供真實信息、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履行承諾等。B酒店作為住宿服務的提供方,未能依約向李女士提供所預訂的別墅。該酒店雖主張是別墅的業主臨時回來導致李女士無法入住,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B酒店所謂向李女士“提供更好的別墅”亦與事實明顯不符,在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酒店又單方取消訂單,B酒店的上述種種行為構成違約。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B酒店訴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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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主審法官婁永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約定,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B酒店在明知或應知預定別墅無法正常提供住宿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消費者,后雖聲稱可提供“更好的別墅”,但實際情況卻非如此,顯然違反了消保法關于酒店經營者應盡義務的相關規定,主觀故意明顯,客觀上也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理應向消費者做出賠償。因消費者未主張平臺責任,故在此不作置評。
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預訂服務,享有知悉真實情況、自主選擇和平等交易的權利。平臺作為連接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橋梁,應切實履行對入駐商家的審核和監督義務,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對可能影響交易的重要信息須主動、全面披露,誠信經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也應仔細查閱服務說明和交易規則,留存相關宣傳頁面、聊天記錄等證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方應共同努力,強化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營造誠信、安全、健康的線上消費環境。
(文中所涉及人名皆為化名)
文:張遼(實習)卜玉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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