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賣淫嫖娼、賭博、打架斗毆這些事兒,一旦被公安機關“盯上”,不少人心里都直犯嘀咕:“帽子叔叔”為啥非得在口供上“死磕”,想盡辦法讓你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畫押呢?這背后到底藏著什么法律“玄機”和現實“小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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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小瞧了這口供,它可不只是刑事案件里的“證據之王”,在治安行政處罰中,那也是“重量級選手”。
想象一下,當你在筆錄上瀟灑地寫下“以上筆錄,我已看過,和我說的一樣”,再按上手印,這份筆錄就搖身一變,成了認定你違法事實的“鐵證”,想賴都賴不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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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時,要是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把案件事實“實錘”,那也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不過呢,要是只有你一個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來“打輔助”,那就不能作出處罰決定。
但這可不代表口供不重要哦!
恰恰相反,只要你承認了違法事實,公安機關就能順著你的口供去“挖”其他證據,湊成一個完整的“證據全家桶”。
舉個例子,在嫖娼案件里,只要你一承認,警方就能讓“小姐姐”的口供和你的說法“對上號”,再順藤摸瓜找出轉賬記錄、監控視頻這些“硬核證據”,讓你的違法事實無處遁形。
要是你死活不承認,公安機關就得像“尋寶獵人”一樣,投入更多時間和資源去收集其他證據,什么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甚至還得進行現場勘驗和檢查。這對警方來說,那簡直就是“地獄級難度”,取證成本高得離譜,時間還拖得老長老長。
對比一下,是花24小時突破你的口供輕松,還是花一兩個月去調查取證劃算,公安機關自然會選擇那個“高效快捷”的方式。
所以啊,民警在執法的時候,那可是“十八般武藝”都用上了:給你做思想工作,苦口婆心地勸你“老實交代,爭取從輕處理”;或者給你施加點心理壓力,比如“不經意”地透露“要通知家人或單位”,讓你心里直打鼓,產生畏懼心理。
不過呢,法律也不是吃素的,它嚴格禁止刑訊逼供、誘供這些非法取證方式。要是你遭遇了違法取證,別慌,完全可以在行政訴訟中申請把這些非法證據“掃地出門”,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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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面對詢問時該咋應對?
權利要門兒清:你有權保持沉默,就像一只“高冷的小貓咪”,啥都不說;有權要求通知家屬,讓家人給你撐撐腰;還有權聘請律師,找個專業“軍師”給你出謀劃策。記住,這些權利是你保護自己的“秘密武器”,一定要好好利用。
筆錄內容要“挑刺”:拿到筆錄,可得像“偵探”一樣,仔細閱讀每一條記錄。要是有不屬實的內容,別猶豫,堅決不簽,可不能讓那些“莫須有”的事兒扣在你頭上。畢竟,簽字畫押可不是小事,一旦簽了,就可能成為認定你違法的證據。
別被“從輕處罰”忽悠瘸了:行政處罰的幅度那都是有法定標準的,可不是辦案人員隨便拍腦袋就能決定的。所以,別被他們“從輕處罰”的承諾給迷惑了,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知道,有些辦案人員可能會為了盡快突破口供,給你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你可千萬別上當。
法治社會的建設,既需要執法機關規范執法,也需要公民對自己權利有清醒的認知。只有了解了這些規則,咱們才能在這復雜的“江湖”里更好地保護自己,不被別人“套路”。
希望大家都能做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讓法律成為我們最堅實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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