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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4歲的鄧建國通過網絡發布視頻,質疑正在讀小學的兒子的校服存在質量問題。同年12月13日,他被甘肅慶陽市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以尋釁滋事為由行政拘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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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結束后,鄧建國申請行政復議,未得到支持。
他又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寧縣政府、寧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慶城縣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決,駁回鄧建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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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中院認為,寧縣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但是鑒于案涉拘留決定已執行完畢,無撤銷的必要。確認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決定違法,寧縣公安局賠償鄧建國323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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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事隔約630天后,鄧建國拿到了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鄧建國告訴記者,寧縣公安局一位領導還向他表達了歉意,稱該局在此次事件的處理上“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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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結束后,鄧建國先后遭遇失業和離婚的雙重打擊,還被診斷為抑郁癥。周圍人也在用異樣的眼光看待他。他認為,二審勝訴雖還了自己清白,但拘留決定不撤銷,會成為他一生的“污點”。
該案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廣泛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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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至今已過去一年八個月,自己的“污點”終于洗清了。接下來,他想好好治病,找一份工作,好好生活。這個案件發生后,他和妻子離婚是迫不得已的,但兩人有感情基礎,“我個人想(復婚),但不知有沒有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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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7天,竟然帶來這么嚴重的后果,這或許是無論當事人還是辦案警察,還有我們普通人都不會預料到的。
因此,應當確立對行政拘留以不立即執行為常態,以立即執行為例外的原則。
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難度。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正在被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出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執行。被拘留人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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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解釋一下該條。
將暫緩執行處罰限于行政拘留,正是考慮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嚴厲性。而且行政拘留處罰與罰款等其他處罰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其不可恢復性。考慮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從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本條作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了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的條件與程序。但對于行政拘留或者其他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還存在依照《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的可能性。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以及作出原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也可以決定停止執行行政拘留或者其他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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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堂編著: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對照與重點解讀,第572-5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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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該條,完全可以得出更進一步的結論:
對行政拘留以不立即執行為常態,以立即執行為例外。
當然,囿于現有法律規定,也可以直接在告知權利時直接告知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取得暫緩執行的權利,相信沒有人不愿意行使。
這一改變,或許就會讓鄧建國們不再因為一個7天的行政拘留而妻離子散。
2025年9月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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