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案子:一對夫妻離婚時,將共有的房屋贈與給兒子,并且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現在兒子已經成年,男方發現,兒子和女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將這套房產過戶到女方名下,但女方沒有向兒子支付任何房款。于是男方就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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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兒子將房產贈與給女方,有效嗎?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雙方離婚時已經將房屋贈與給兒子,并且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那么房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兒子的個人財產,這是后續兒子處分自己財產的基礎。
既然兒子是房屋的產權人,那么兒子有權將其所有的財產贈與他人。在我們這個案例中,兒子和女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女方沒有支付房款,結合實際情況來看,本質上可以認定為兒子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給女方。只要這種處分行為是兒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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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男方對此持有異議,認為該贈與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利益。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男方已經不再對房屋享有任何權利,那么他主張的贈與行為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持男方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的請求。
當然如果子女未成年時監護人擅自處分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
本文普法內容由李曉娟律師提供專業支持。她專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咨詢及代理,在離婚、涉外離婚、離婚房產分割、股權分割、私人財富管理與傳承等領域經驗頗豐,為當事人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建議與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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