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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家衛導演身陷“錄音門”風波,事件一經曝光便引發輿論海嘯。據當事人“古二”控訴,其在未簽署合約、未獲稿酬的情況下,為王家衛的《繁花》寫了三年劇本,最終卻未獲署名。自2023年起,古二多次公開控訴,卻始終石沉大海。直至2025年8月底至9月初,他以“自爆”形式公布了數段關鍵錄音,才終于點燃了公眾的怒火,將行業潛規則推至臺前。可以說,事件的起因正是代筆潛規則產生的糾紛。
然而,潛規則構筑的剝削高墻并非堅不可摧。我們可以從《著作權法》中至少為代筆者們構建三條行之有效的的維權路徑,捍衛其合法權益:
Part.1 基于勞動關系的職務作品代筆
若代筆者與出品方或其關聯方存在勞動關系,且創作屬于本職工作范疇,則該作品應被認定為“職務作品”。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本人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這意味著,在此情形下,代筆者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僅在其行使權利時受到單位的合理限制。
Part.2 基于委托關系的委托作品代筆
若代筆者是基于委托關系(無論口頭或書面)進行創作,則著作權的歸屬首先遵從雙方約定。若未作約定,著作權依法歸屬于作者——即代筆者本人。即便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于委托方,根據法律規定,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依然不可轉讓地仍歸于代筆者。
Part.3 關系不明的代筆創作
若雙方關系模糊,既非明確勞動關系,也非典型委托關系,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將此類代筆行為認定為 “版權許可” 或 “委托創作” 。若被認定為前者,代筆者保留全部著作權,被代筆方則應支付相應的許可費用;若被認定為后者,屬于約定不明的委托,著作權同樣應歸屬于實際創作者。
Part.4 存證關鍵
事實上,此類維權的核心難點,往往不在于 “署名權”——因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署名權作為一項人身權利,都天然地、法定地歸屬于創作者。甚至業內“不簽約、不說破”的潛規則,有時反而會成為剝削者的枷鎖:他們不僅無法合法獲得署名權,連復制、發行、改編等財產性權利也可能因其行為不規范而落空。
維權真正的關鍵在于作者身份的認定,在于代筆者如何證明自己是作者。
《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司法解釋規定”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具體到本案的情境,古二和秦雯誰能拿出底稿誰就是作者,誰的底稿完成時間更早誰就是作者。如果古二把底稿用微信、郵箱等媒介發給過秦雯,留下發送記錄就可以證明古二是作者。如果沒有,保存好電腦里的原始文件,更保險的做法是每完成一部分工作立即上傳到第三方儲存,網盤、郵箱甚至是文件傳輸助手。
上述存證工作一旦完成,作者的身份就已經通過證據完全鎖定,古二們距離拿回本屬于自己的榮譽,只差一場摧枯拉朽的訴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樊云濱 江蘇國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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