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士私信咨詢,老公負債,雙方決定離婚,如果在離婚時,約定債務歸老公,財產歸我,那么債權人能不能執行我的這些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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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5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利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是可以申請執行夫妻雙方財產的,哪怕離婚協議約定財產歸一方也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執行的時候,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雙方名下的財產采取措施,來保障債權人能實現債權。
那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呢?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執行約定歸另一方的財產,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明知有債務沒還通過離婚協議把財產轉移走,想逃避債務,那么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請求法院撤銷財產約定這部分,然后再申請執行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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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法律是公平的,既保護夫妻雙方合理的財產權益,也絕對不會讓債權人的利益受損。遇到債務和離婚財產分割這些復雜問題,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法律規定。
筆者簡介:李曉娟律師,浙江六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長期專注于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領域,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糾紛,離婚財產分割等方面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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