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因在對運營車輛進行檢查時,因履行職責不當,造成司機張某死亡,乘坐人王某受傷。王某送醫后,劉某父母為王某墊付了醫療費35萬元。在劉某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為劉某出具了諒解書,請問劉某父母再以無因管理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返還醫藥費會被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構成無因管理的前提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但本案劉某父母為王某墊付醫藥費,系替孩子劉某在不當執法過程中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且因該賠償行為獲得了王某對其子在刑事案件中的諒解。故劉某父母為王某墊付醫療費并取得王某諒解的這一過程屬于犯罪嫌疑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刑事諒解協議的過程。劉某父母在獲得了王某對其子在刑事案件中的諒解后,再以無因管理為由要求王某返還墊付的醫療費,既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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